第06版: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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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朗读
《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举报环境违法 最高可获2000元奖励



  记者 马斌 通讯员 刘巨贵 报道
  晨报淄博9月11日讯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结合全市实际,由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8月15日起开始施行。经市生态环境局或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数额不等奖励。
  《细则》要求,举报奖励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举报。对于跨区县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对于跨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举报。市生态环境局查办、处罚的举报,奖励由市生态环境局向举报人发放;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查办、处罚的举报,奖励由各部门向举报人发放。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详见本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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