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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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单位停车场非工作日或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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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质检测至少半年一次 不合格不得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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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前完成71处已关闭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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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入口”到“出口”构建全过程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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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朗读
淄博拟加大生活饮用水抽检力度
水质检测至少半年一次 不合格不得供水

等内容

  晨报淄博10月29日讯 今天上午,《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提请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比初次审议时,此次办法修订草案做了很多修改。其中针对市民最关注的水质检测结果不透明问题,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完成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等内容,备受关注。
  8月28日,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过调研、征求意见、集中研究修改等环节,最终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记者看到,办法修订草案做了很多调整,增加了关于政府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职责,内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供水事业投入,提升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发展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
  对于市民最为关注的水质检测结果不透明问题,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完成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加强储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等内容。
  除此之外,办法修订草案还修改或增加了“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购买时,应当索取、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记录产品名称、购入渠道、数量等有关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对象名录,制定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对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对居民多次投诉举报、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当加大抽检力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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