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国新办11月12日下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表示,《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其中包括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让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试法。 孙梅君介绍,《条例》的“最严格监管”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严控源头风险。《条例》增设了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二是严查掺杂掺假。违法行为当中有一部分是制假售假、掺杂掺假。针对不法分子违法手段花样翻新,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屡打不绝,而有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相对滞后的现象,《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非标物质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为严格监管执法提供依据,这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三是严格“处罚到人”。过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是对企业进行处罚,震慑作用不强。《条例》规定,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表示,在生产记录或其他人的陈述当中,能够反映出一些所谓的主观恶性,比如说在幼儿园或中小学当中造成了比较大面积的婴幼儿或是中小学生的这种身体伤害,这些都可以归入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 四是严惩失信失德。信用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目的就是通过强化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是严打恶意违法。《条例》从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主观恶意等方面列举“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要求对“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罚。 孙梅君表示,这些规定为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提供了法律武器,体现了对违法行为严惩不怠的鲜明立场,有利于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
■ 相关链接 6种法定情形属“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情节严重”的6种法定情形,并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从重从严罚款。 这些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包括:(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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