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圣祥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高空抛物关乎社会公众“头顶上的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因为随意性很大,往往很难被抓现行,导致违法成本极低,故而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俨然是一颗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 鉴于此类现状,最高法此番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公众和舆论的一致好评。很多人将其与当初的“醉驾入刑”相提并论,其实两者性质并不相同。醉驾入刑是立法,高空抛物“入刑”则是要打引号的,因为高空抛物本来就该追究刑责,只是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疏忽。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时而必要,对于遏制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行为,无疑是一记法治的重锤。唯有以法律手段严惩,对高空抛物者施以重罚,才能管住那些不顾他人安危,随意从高空乱扔东西的罪恶行为。这种零容忍的态度,给生活在城市高楼下的人们,派发了一顶法治的“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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