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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朗读
日常工作中如何避免工伤(下)
排除不安全因素 “自我诊断”很必要

刘文思

记者 刘文思 
通讯员 张文君 沈远清 报道
  晨报淄博11月26日讯 发生工伤的原因有很多,每一次工伤带给职工的是血淋淋的伤害。工伤预防是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一环。然而,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安全隐患容易被职工忽视,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日常作业中做好工伤的“自我诊断”十分必要。

案例1:
未按规定穿工作鞋导致工伤

  某水泥厂包装工在进行倒料作业中,包装工王某因脚穿拖鞋重心不稳,左脚踩进螺旋输送机上部10厘米宽的缝隙内,正在运行的机器将其脚和腿绞了进去。王某大声呼救,其他人员见状立即停车并反转盘车,才将王某的脚和腿抽出。尽管王某被迅速送到医院救治,仍造成左腿高位截肢。
  原因分析: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未按规定穿工作鞋,穿拖鞋在凹凸不平的机器上行走,失足踩进机器缝隙。这起事故告诉我们,上班时间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绝不允许穿着拖鞋上岗操作。一旦发现这种违章行为,班组长以及其他职工应该及时纠正。

案例2:
发现有隐患仍旧工作

  某煤矿开拓区上中班的工人发现,工作面顶板破碎且压力增大,工人们立即停止作业,并要求采取有效的架棚措施。但是班长为了赶进度,对险情不以为然。工人们明知有危险,却屈从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结果顶板塌落,一块巨石将年仅25岁的工人张某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情况,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工作人员在发现有安全隐患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发现隐患应及时撤离

  日常行业发生工伤,除了安全设备老化等原因外,自身的疏忽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在日常的工作中,该如何避免工作隐患?
  工作人员介绍,从业人员往往属于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正是由于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延误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最终酿成惨剧。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就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的损失。所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

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应履行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中的人身伤害。在实践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心存侥幸或嫌麻烦,往往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另外,有的从业人员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同样也难以避免受到人身伤害。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常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1)头部防护用品。主要有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防寒帽、安全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按防护功能主要分为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面罩),按形式又可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类。
  (3)眼面部防护用品。主要有防尘、防水、防冲击、防高温、防电磁辐射、防射线、防化学飞溅、防风沙、防强光等护具。
  (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主要有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

  ■ 相关链接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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