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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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朗读
扫黑除恶以来进入市区两级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公开审理36小时 20名被告获刑

强奸罪 诈骗罪 于某某

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丽 牛钢 报道
  晨报淄博12月30日讯 被告20人、涉案416余万元、卷宗48本、公开审理36小时、案件判决书长达11.5万字……12月30日上午9点,淄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进入市区两级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冯某某等20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到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
  经查,被告人冯某某、焦某原系淄博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事,2016年底二人商定,由被告人焦某出资,伙同被告人冯某某独自进行放贷。2017年7月,被告人冯某某、汪某某等人在张店区某商务大厦租赁办公室作为据点,形成了以被告人冯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汪某某、东某、李某、焦某、王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较为稳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攫取高额非法利益,以被告人冯某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张店区、高新区、临淄区、桓台县等地通过“套路贷”的方式,与借款人约定高额利息,采用先行扣除利息、阴阳合同、合同中设置陷阱、不平等条款、裸贷等方式“套路”借款人,以利息、考察费、违约金等名义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语言威胁、暴力胁迫、非法拘禁、“软暴力”、滋扰纠缠、虚假诉讼、霸占房屋、拍裸照曝光隐私等多种手段,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在淄博高新区及张店区周边区域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冯某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索取高额利息,积累了大量资金,并利用非法获取的资金进行循环放贷。共实施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诈骗、窝藏等各类犯罪活动20余起,与多名借款人签订了价值390余万元的各种借款协议,实际只支付借款人42余万元,非法获取价值416余万元的现金和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等20人已分别或共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另外,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谢某某、于某某、朱某某因窝藏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一年五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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