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渤海 报道 晨报淄博1月21日讯 1月21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联合召开《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新版《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细化了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施的安装和管理等,将为全市人民喝上放心水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淄博市现行的《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保障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办法颁布时间较早,实施近15年未作修改,已不适应当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形势需要。因此,修订该办法,十分必要。 《办法》于2019年12月29日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总则、卫生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范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施的安装和管理,解决设备安装、维护和管理无序,滤芯更换不及时的问题。《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对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安装、原水使用、水处理材料更换、出水水质检测、尾水回收利用、信息公示等方面,专门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为增强执行刚性,《办法》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设备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办理用水开户手续,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办法》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规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采取事后备案方式进行监管。 《办法》明确了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主体责任和卫健部门的监管责任,解决水质不达标的问题。《办法》加强了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管理,解决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的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康查体、卫生培训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地落实。《办法》规定,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相关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工作。 淄博农村特别是南部山区大部分村庄饮水安全形势严峻,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供水事业投入,提升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发展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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