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之前 国家完全指导价格,一次确定油价,长期不变。
1998年6月 稍微放松价格管制,政府公布指导价,中石化,中石油在政府公布的零售中准价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制定各地零售价。
2000年6月 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相应调整,每月根据新加坡成品油上一个月价格进行调整。
2001年11月 逐渐放松价格指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成品油调整,中准价的幅度变为8%。
2008年12月18日 成品油价格的调整由调整中准价,改为调整最高零售限价,不再设价格底线,最高零售限价比最高批发限价高300元/吨。
2009年5月8日 依据三地原油(辛塔、迪拜、布伦特)22个工作日的移动加权均价跌幅超过4%,可调整成品油价格。
2013年3月27日 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将调价周期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2016年1月13日 A.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定价规则: 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注: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B.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C.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D.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注:以上资料为不完全统计)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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