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王慧海 报道 晨报淄博3月28日讯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业务,3月27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简化偿还工商银行淄博市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有关事宜发布公告,新规定自3月30日起执行。 对于在工商银行办理的淄博市内商业性住房贷款,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提供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或者借款人银行卡(存折)还款明细。 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的淄博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办理提取业务时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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