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济南4月9日电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窦玉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14.997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窦玉明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8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美元等共计折合人民币921.9034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玉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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