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彭翠翠 通讯员 刘江雪 报道 晨报滨州6月4日讯 今天记者从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让市民能够享受到更多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近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对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新政策自6月5日起执行。 考虑到职工购买二手房资金周转需求较为集中的客观实际,取消二手房过户后满6个月(含)以上才能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制。新政策执行后,二手房过户后可立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随着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和异地核查能力的提高,在现有条件下能够有效判断职工异地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因此不再要求职工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职工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含)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异地购房提取要件将再简化。 将进一步放宽借款人逾期还款行为对担保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限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连续出现3期(含)以上,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在正常连续还款6个月后(担保公司代偿的除外),担保人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担保人的担保额度、征信情况综合测算其贷款额度。 将放宽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次数限制。职工在购买同一套住房时,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3年内可再次提取(提取至不动产登记日期当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同一套房产的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价格。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或火化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新政策执行后,进一步保障了缴存职工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和国家最新调控政策精神,取消2015年为扩大住房消费,实现“去库存”目标,出台的阶段性提取政策。一是取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二是取消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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