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莉莉 见习记者 张震 通讯员 张舸帆 报道 晨报淄博7月22日讯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经依法查明,泰康人寿淄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泰康人寿淄博中支处13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江峰(时任泰康人寿淄博中支续期收展部经理)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对泰康人寿淄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查明,泰康人寿淄博中支存在“承诺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2月14日,投保人通过泰康人寿淄博中支个人代理人购买两款保险产品,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12月2日、2018年2月14日,泰康人寿淄博中支个人代理人两次向投保人承诺返还佣金款,金额共计149300元。经与泰康人寿淄博中支个人代理人调查确认,其承认通过微信向投保人承诺返还149300元,并通过第三人银行卡向投保人转账10000元的事实。2019年4月12日、2019年4月13日,泰康人寿淄博中支续期收展部经理江峰通过电话向投保人承诺,会尽快将剩余佣金款给予投保人,同时承诺将泰康人寿淄博中支个人代理人在泰康人寿淄博中支的工资以及续保产生的续期佣金给予投保人。2019年4月15日,泰康人寿淄博中支个人代理人向投保人写下保证返还佣金款的字据,江峰作为见证人签字。时任泰康人寿淄博中支续期收展部经理江峰是对违法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泰康人寿淄博中支承诺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淄博中支处13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江峰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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