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对非法制造、买卖或侮辱警旗者依法予以处罚 本报综合消息 在11月30日举行的中国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李蓓表示,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处罚。 李蓓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 李蓓介绍说,《规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旗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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