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月5日讯 近日,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化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56.75万元。被告高某杰等6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七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5年8月,被告高某杰、张某通过高某某联系到被告化工公司,要求从公司拉废硫酸。2015年9月,被告化工公司总经理房某强在其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销售部副经理刘某浩负责处置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 刘某浩在明知高某杰、张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经房某强同意将废硫酸交由高某杰、张某处置,并商定每吨处理费400元左右。后被告高某杰联系被告张某镇,商定以每吨220元左右的价格,将化工公司废硫酸交由张某镇处置。 被告张某镇又联系被告毛某玉、肖某共同处置废硫酸。被告毛某玉联系被告王某和,将废硫酸运至王某和在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承包的煤场,倾倒至该煤场的废弃煤井内。 在此过程中,被告肖某负责雇用司机用其罐车装运废硫酸,被告毛某玉负责从淄川高速路口接车至倾倒地点卸车。每运输一吨废硫酸肖某获运费100元,每倾倒一车废硫酸被告王某和获处理费2000元,剩余非法所得由被告张某镇、毛某玉二人平分。 按照前述分工,七被告将423.9吨废硫酸分11车从化工公司运出并非法处置,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化工公司倾倒废液样品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倾倒废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572.3万元-801.2万元。 案发后,被告化工公司已缴纳环境污染综合处置费。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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