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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朗读

家庭教育不得有 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指使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家庭教育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等
家庭教育不得有 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月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作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细化过罚相当原则,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等。
  会议听取了胡可明作的关于海警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宪法法律委认为上述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审议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议案。
  会议审议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
  会议审议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湿地保护法草案的议案。
  会议审议了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议案。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教育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家庭教育法草案:
必要时公检法可干预家庭教育
  核心条款:着力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夯实家庭教育责任,构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强化家庭教育支持,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对家庭教育实施、促进、干预等作了规定。
  家庭教育法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
  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此外,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修正草案:
冒名顶替入学成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核心条款: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四个条款作相应修改,并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教育法修正草案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亦从重惩治组织、指使、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组织、指使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医师法草案:医师发现传染病有及时报告义务

  核心条款: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考试注册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完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在作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说明时介绍,为与教师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涉及职业类别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名称协调统一,草案建议将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改为“医师法”。
  草案新增的“保障措施”一章明确规定,政府应当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草案还吸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做法。例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法草案:
发生工伤交通事故等有望可申请法援
  核心条款:明确法律援助的概念、提供主体,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相关内容,规定法律援助的程序,明确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

  法律援助法草案扩大了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对于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事项,如果公民需要代理但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对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等事项,如果公民需要代理但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草案规定,如果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将受更严厉处罚
  核心条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草案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同时,草案还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湿地保护法草案: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
  核心条款:对适用范围,湿地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调查评价、规划和重要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预警,合理利用,保护和修复,检查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湿地保护法草案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拟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草案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9条。草案明确法律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草案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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