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2月2日讯 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须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是指淄博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须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意见》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跨区县道路以及市级部门、单位负责统筹建设的道路,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书面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意见。其他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书面征求道路所在地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的函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实际确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系统的设计文件。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按规定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的,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提供验收报告、类别数量清单、招标合同等移交资料(复印件、加盖移交单位公章),双方应在移交资料全部提供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在完成移交之前,所有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由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承担。完成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设施质量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处理。超过质保期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非施工质量问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接收的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结束后,负责接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所属政府提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工作情况报告,说明已接收的设施情况,未接收的设施应说明原因及处理建议。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刘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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