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发布 骗保将处骗取金额 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报综合消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月19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50条,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医疗基金怎么用
《条例》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骗保”后果明确
《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将被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规处理外,还应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配合调查怎么办
《条例》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有奖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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