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骗钱财 携款潜逃终被抓 房主获刑7年 淄博2月22日讯 为骗取钱财“一房二卖”,收到房款后立即携款潜逃外地妄图逃避处罚。2月3日,由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合同诈骗案依法宣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40万元的价格将王某名下位于张店某小区内的房屋出售给李某,王某收取130万元购房款两个月后,将该房屋交付,并约定余款10万元待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缴纳。 同年8月,王某隐瞒已经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的事实,以该房屋的房产证为抵押,与卢某签订抵押合同,向卢某借款26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称自己无力偿还,但可以将房屋卖给卢某。于是王某继续隐瞒已经将房屋卖与他人的事实,同卢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170万元价格出售给卢某,王某在收取卢某50万元购房款后,害怕骗局败露携款潜逃。 卢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并开展网上追逃。2020年9月李某在陕西省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移交淄博警方。归案后的王某坦白交代了其“一房二卖”骗取第二名购房人76万元的犯罪事实。随后,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陈长生 记者 马冠群 ■ 相关链接
在买房过程中,为了防止被骗,大家应提高防范意识。一是及时办理网签手续,这样出卖人不能再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可以有效阻止出卖人“一房二卖”。二是签订买卖合同时,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通过此种方式,可以保障“一房二卖”中买受人对房屋产权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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