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洪举 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既提到了赵正永、赖小民等“大老虎”,也提到若干小案件。如标的只有1元的“涉疫白虾”案,重庆某营销策划公司在公众号公布了一份购买了涉疫白虾的市民的隐私信息列表,涉及当事人1万多人,且当事人的电话、住址等信息都被晒到网上。赵女士就此提起诉讼,索赔1元。最终,该公司被法院判决在其公众号及权威报纸上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据报道,2020年度,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330.6万件。这起“1元小案”无论是案件标的还是纠纷类型,并不算新奇显眼,更谈不上大案要案。而最高法院在工作报告中着重提到了该案,无疑代表着一种明确的司法态度和裁判标准,即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和司法机关的有力维护。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人格权。人们的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个人隐私。他人不得擅自将其所知悉的这些信息散布传播。 根据《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由上可知,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哪怕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公民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因防疫需要应作出让渡,但让渡的权利仅限于防疫本身,且不是全部让渡,而是依照抗疫需要适度让渡。如有关部门隐去个人详细信息开展流动轨迹调查和发布行动轨迹报告。而相关公司将涉疫人员信息毫无保留地晒到网上,显然是对公民隐私权的无视与践踏。 对此,在被害人依法提起诉讼后,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机关没有因为是“1元小案”而轻视。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明对错,依法判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公司败诉,判令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在纷繁复杂且数量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中,虽然这只是一起“1元小案”,其彰显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即体现出《民法典》对公民权利“慈母般的呵护”,无论是再小的案件,再微小的权利,都无差别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体现出司法机关对所有进入诉讼渠道的案件的重视,对所有当事人的公平对待。无论是多小的案件,无论是多么弱势的群体,只要依法提起诉讼,都将感受到法律平等与司法的温度,感受到可视的、具体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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