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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朗读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是一种“权益兜底险”



  银行针对持卡人的银行卡被盗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契约义务。最高审判机关明确“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的一般规则,对于金融领域银行卡管理规则的重建是一种有效引领。

□ 李英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频频发生,而几乎每一起盗刷事件都会引发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责任归属纠纷,进而引发诉讼。双方的观点和诉求针锋相对——被盗刷的持卡人普遍认为,银行存有管理漏洞和严重过失,应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银行一方则认为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在持卡人,银行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应为银行卡遭盗刷负责。
  针对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尽管有一些法院支持了持卡人的诉求,但也有不少法院判决银行无责。司法机关承担定分止争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持卡人权益或银行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的审判态度不明确、不统一,有关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归属就难以界定。最高法此番规定切中了关涉民众财产权益和银行管理责任的重要问题,有助于持卡人和银行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相当于给持卡人加了一道“权益兜底险”;也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
  实际上,银行针对持卡人的银行卡被盗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契约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发卡行)有义务保障持卡人的银行卡资金安全、账户安全。银行与持卡人(储蓄性质)之间还有金融契约关系,银行负有向持卡人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的严格责任原则,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后,如果持卡人没有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过错,银行就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显然,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是对金融法律规则和契约规则的具体执行。
  最高审判机关明确“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的一般规则,对于金融领域银行卡管理规则的重建是一种有效引领。实际上,1999年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未就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防范、责任划分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接司法机关的办案规则或意见,出台或修改完善相关银行卡法律法规,从机制上理顺保障银行卡安全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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