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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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不得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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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等12部门发文推进便民生活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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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家校外培训机构被顶格罚款36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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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朗读
“六一”儿童节 两部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法律正式实施
为“少年的你”撑好法律保护伞



  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
  与修订前相比,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措施更具体,更加适应社会和家庭的需要,更加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合力。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突出“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不再使用“收容教养”的概念,明确了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要求学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完善了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新增社会调查、心理证评、社会观护、安置帮教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从“四大保护”到“六大保护”

  对比修改前后的条文不难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力度空前,将原来对未成年人的“四大保护”扩展到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后,细化了监护人责任,并将家庭保护置于首位,许多规定堪称亮点。
  新法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同时,新法也规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之一是新增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内容。比如,第4条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确定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基本原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弓凯希撰文指出,这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程中的重要进步,使得“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查询系统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上升趋势。在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这一问题的源头进行了针对性的法条修订。
  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增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避免实施过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新法限制“网游”时间

  面对网络日益普及,不少年轻人沉迷网络的现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时俱进,将网络保护单设一章,初步构建起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首先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提升,以及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并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求,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

  5月31日,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表示,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少捕慎诉”,依法宽缓到位,做好后续工作,促其健康成长。
  此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法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而新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明确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并将“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包括在严重不良行为内。
  对于严重不良行为中的欺凌行为,新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而针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修法之前,对此的处理的“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介绍,新法的规定标志着收容教养制度同时退出历史舞台。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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