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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朗读

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机会

机会

  我国境内首宗 负债约75万元申请个人破产获法院批准
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机会

  7月19日上午,深圳市民梁某某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我国境内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截至7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深破茧”系统共收到615件个人破产申请。梁某某是其中一位申请人。
  今年35岁的梁某某是怎样走上个人破产之路的?个人破产制度又将给他带来怎样的影响?
  35岁创业失败
负债约75万元

  梁某某是广东茂名人,2008年来到深圳工作。学工业设计的他,2018年6月开始与以前的同事一起创业,2019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开发产品以及销售,希望开发出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
  他说,2019年8月至9月,他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到香港参加展会,但结果不理想,没有客户资源,便回去重新改善产品的研发。2020年春节,产品重新设计好,却遇到了新冠肺炎疫情,但自认为有创意的产品会赢得今后的市场,就继续投入研发,同时增加了额温枪的开发。“但在产品准备好之后,却没有找到销售渠道,只好以单卖配件的方式出售给其他商家。”
  2020年6月,梁某某又继续开发之前想好的第二款产品,同样做了样品和市场物料,最终撑到9月末就无法进行下去了。“预计有很多客户,但是发现与想象中不一样,虽然有技术,但是没有资金,也不懂得市场运营,很多客户希望先把产品做出来去卖,但是当时已经没有资金了。”他说。
  创业期间,梁某某向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贷了运营资金,最终无法偿还借款。今年3月10日,他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梁某某在提交给法院的申报信息中说: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为75万元,持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及两个公司的股权、两项专利、三个商标,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过年期间我才了解到个人破产法规的相关信息。”梁某某说,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他通过法院电话等作了咨询,后来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深破茧”提交了申请。
  “申请时也不确定能不能通过。”梁某某说,创业后期陷入债务困境后,他的生活、精神压力特别大,时常收到催债电话,家人也由于他的负债面临精神压力。

三年重整期后
债权本金可100%偿还

  为了偿还债务,梁某某2020年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税后收入约2万元。除了债务外,他还有生活负担:梁某某与妻子育有两个小孩,都在上学,此外他还有一个母亲需要赡养,一家人租住在深圳龙华约35平方米的房屋中。
  梁某某说,为了偿还债务,他甚至卖掉了手机,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成为他上班出行的主要方式。即便如此,他也没有放弃坚持还款,“我一直都有偿还意愿。”
  今年4月27日,梁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变更个人破产类型申请书》,将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变更为申请重整。
  今年5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申请人梁某某的重整申请。
  根据梁某某提交的豁免财产清单,他的家庭每月需支出的合理费用中,有1900元房租水电费、2500元家庭生活费、700元小孩生活费、1300元本人生活费等共7700元,梁某某与妻子各承担一半,故其本人申请豁免每月支出的合理费用为3850元,按照36个月(三年)的重整期计算,申请豁免的合理费用共13.86万元。
  另外,梁某某申请豁免的上述费用并不在现有财产中进行保留处理,而是从其每月的劳动报酬中支出,其妻子也承诺将每月收入在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与梁某某共同清偿债务,并努力减少日常开支。此外,梁某某申请豁免的费用还包括预计自费部分的治疗肿瘤的手术费4万元,以及手机、空调、冰箱、微波炉等生活、工作、学习需要保留的必需品。
  据了解,梁某某所欠的约75万元债务,均为普通破产债权,涉及十多家债权人。
  “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的债权人有13家,确认的有11家。”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杜艳芝律师告诉记者。
  根据重整计划测算,梁某某夫妻两人现阶段每个月净收入约为2.9万元,扣除每月需支出的合理费用7700元,每月可供清偿债务的收入为2.13万元,经过三年的偿还,最终实现对普通破产债权本金100%清偿。
  根据重整方案,债权本金予以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也就是说,梁某某约75万元的债务,经过三年的重整期,他能够偿还所欠债务的全部本金,不需偿还利息、滞纳金等。

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
他的生活会很糟糕

  梁某某的重整计划最终获债权人表决通过。
  “重整对我们债务人而言,相对限制较少,也能尽可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我本身就有偿还的意愿。”梁某某对重整计划表示满意。他说,重整计划通过后,他没有了催债的压力,同时利息、违约金等停止计算,他也能够正常、努力地赚钱还债。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有9家债权人到场参会,其中有8家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投了赞成票,代表的债权额超过了90%,通过率非常高。可见,大多数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是满意的。”
  曹启选强调,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债务人提交的材料与其陈述的破产原因、经过,是判断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的关键一环。梁某某因创业失败背负债务,其所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经过,经法院核查、管理人调查,证明是真实的,损失也是真实的,损失及支出与债务数额基本吻合。另外,创业失败后的梁某某努力挣钱还债,马上重新找了工作,没有试图逃债。尽力还债,是债务人诚实的一个重要体现。”曹启选说,“特别要提到的是,多数债权人也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他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这是重整计划草案能够顺利通过的原因。”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每月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法公开。”
  “之前他的压力很大。”杜艳芝介绍,梁某某说他之前不敢接电话,因为每天有好多催债电话,家人的精神压力也很大,“在这种压力下,他的身体也出了一些状况。如果这种压力持续,他没法安心工作,能不能保住这份工作可能都要打上问号。”
  “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他的生活会很糟糕。”杜艳芝说。
  ■ 对话专家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套“组合拳”
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
同时通过审查等程序可发现老赖
  关于个人破产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
  记者:个人破产在我国此前开展的情况是怎样的?
  李曙光:在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个人破产早就有了。2019年,我国境内的温州出现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由于我国境内当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温州的这个“首例”,没有法律依据,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减免债务的行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件。
  记者: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否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李曙光:我国境内的破产法律目前还只是“半部破产法”——只有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2007年开始实施,至今已实施14年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我认为,首先,破产法律制度欠缺完整性——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没有事业单位、其他法人的破产制度。其次,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包括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制度、和解制度都需要修改完善,当然这些跟个人破产也有关系。
  记者: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纵容老赖?
  李曙光: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是一套“组合拳”。一者,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要作严格审查。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给区分开来。二者,通过个人破产的申请、申报、审查程序,法院还可以识别、发现老赖以及失信无信之人,对于老赖或失信无信之人,各种限制、处罚等手段都要用上去。
  记者:一旦被法院裁定个人破产,是不是意味着不用还债了?
  李曙光:不能简单这么说。个人破产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主要采取清算与重整两个不同的处理方法,清算是有条件地豁免其全部债务,这个豁免还有一定期限的等待。而重整则是豁免其一部分债务。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本身就没有能力归还全部欠款,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给其一个解脱债务的机会,所以并不是简单的不还债。
  记者:我们注意到,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的人中,不少人并不了解个人破产清算与重整的区别。比如,梁某某最初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更改为申请重整。个人破产清算与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李曙光:个人破产清算意味着其全部债务可能要被“一笔勾销”,因为实在还不了。走破产清算程序也有条件,例如在一段时间内,对债务人的个人高消费行为、市场投资经营及交易行为进行限制,比如债务人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不能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等。
  相对个人破产清算,重整更复杂些。如果法院裁定对具备重整条件的债务人进行重整,意味着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要按重整协议逐月按期归还部分债务,这当然对债权人更有利,对债务人的约束也更强,个人重整同时也是债务人更愿意承担责任的一种选择,但个人重整的执行成本相对更高,因为需要监控债务人的收入、定期监督债务人把多余的钱汇到指定账户、债务人出现收入变化情况与债权人发生争议的解决,等等。
  国际上更流行的是个人破产清算,美国也有个人重整,但实施的效果普遍不太好,因为它的成本很高——监控成本、实施成本相对都比较高。但我们国家有我们的国情,我国境内的个人破产首例案件重视个人重整,反映了我们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价值取向。
      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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