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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朗读

歙县校园霸凌:对侵害“零容忍”,要用足法律



  歙县校园霸凌:对侵害“零容忍”,要用足法律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就必须要包括在现有法律的范畴内,对已经不能只用“熊孩子”来形容其恶行的那些未成年施害人,最起码用足法律,穷尽现有的法律手段与途径,以明示社会对其的态度。
  □ 南都
  日前,一段女孩在厕所内遭多名女生围堵霸凌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受害人被围堵、被多人多次掌掴并拍视频围观,其中一名施暴者叫嚣“出事我扛着”。8月16日,安徽歙县通报证实网传视频真实性,并对王某某等10名违法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作出处理,其中除1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处罚外,其余人员或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而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或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还有多人因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施暴者气焰之嚣张、出手之重令人愤怒,而根据当地警方的通报,多位涉案人员因未成年人的身份而免于实质的治安处罚。
  看起来,不是什么“出事我扛着”,而是年龄帮他们扛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方通报后,社交平台上对此的热议并未停歇,究其原因可能更多在于,已经成为社会痼疾的未成年人施害问题再因个案引发讨论:当施害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法律对其各自合法的权益保障应当如何自洽?现有法律对于非涉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就完全无能为力?
  首先应看到,当地警方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处理,确实都有据可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该法,确实“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对未成年施害人的某些特殊对待,尽管已有不少社会层面的讨论,也无论其合理性如何、滞后与否,在立法做出修改前依然是执法部门需要严格遵守的规范。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中,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从来也不只是行政拘留一种,还有警告、罚款等类型。本案中,包括此次围殴的发起人王某某在内的3人分别被处以9日至6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处罚,因介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龄段而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拦截他人、结伙斗殴的法定处罚,除了行政拘留这一项,还可以有并处罚款的选择。
  因王某某而起的暴力侵害,对她的处理是否应按情节较重的标准,起码将本就不执行的行政拘留处罚,明示为法定的10日以上?不执行的行政拘留,也是法律的态度,执法过程中对其法律责任的宣告,或者在无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对其的警告如果可以重一点,同样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更何况,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是,几十个耳光施加于受害人身上,究竟造成怎样的人身伤害,是否及时进行了伤情鉴定?毕竟在以往的案例中,也不乏因掌掴造成受害人轻伤的严重情况。当然,施害人因未成年人的身份而无法被追究更严重的刑事责任,但起码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上,受害人的伤情也应当是必须要及时固定的证据。
  在民法典范畴,尽管涉案人员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对受害人因围殴、掌掴等霸凌行为所受到的损害,仍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就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多项,警方通报中所言正在进行的对被侵害人的心理疏导等工作,如果能配合上有关部门对其申请民事赔偿的法律援助,以及施害方多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可以更好地抚平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同时也让施害方不想当然地误以为,法律在纵容其恶行。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就必须要包括在现有法律的范畴内,对已经不能只用“熊孩子”来形容其恶行的那些未成年施害人,最起码用足法律,穷尽现有的法律手段与途径,以明示社会对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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