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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朗读

淄博应急管理系统开出46张罚单

马斌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近1个月
淄博应急管理系统开出46张罚单

  淄博9月28日讯 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处力度更大,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律”的时代来临。淄博市应急管理系统主动加强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以最新的法律规定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近一个月来,共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46次。通过严格执法,有效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业,彰显新《安全生产法》的生命力。
  为帮助广大群众、企业职工深层次把握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良好氛围,淄博市应急管理部门现向社会公布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较为典型的4类违法行为案例及适用法律依据。

安全设备类

  被处罚单位:山东某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拉丝车间测纱机未设置防护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案例回放:
  2021年9月8日,沂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某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拉丝车间测纱机未设置防护罩的问题。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教育培训类

  被处罚单位:淄博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未按规定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案例回放:
  2021年9月8日,淄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对2021年8月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问题。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警示标志类

  被处罚单位:淄博某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氧气仓库存放区未设置“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案例回放:
  2021年9月9日,桓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某设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氧气仓库存放区未设置“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护品类

  被处罚单位:淄博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未为电焊工杜某某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案例回放:
  2021年9月8日,沂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依法对淄博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为电焊工杜某某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服。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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