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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朗读
专家建议建立全国反家暴信息数据库
严格处理施暴者更能有效阻断家暴复发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今年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五个年头,执法成果与困惑并存。一线实践证明,及时有效的家暴干预有赖于政府、妇联、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11月18日在京举行的“多方联动让家暴受害人救助更有效”主题研讨会上,专家建议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家暴信息数据库帮助了解家暴情况,同时加强反家暴理论和实操研究,为公安等部门培训提供支持。

干预手段 对严重家暴仍以调解为主

  “警察,尤其是社区一级的警察,是家庭暴力的第一应对者。因此,了解警察对家暴的态度至关重要,因为这些态度标志着警察对此类事件的干预。”北师大教授王曦影参与发表的多篇论文,专注于研究这一问题。
  但数据并不令人满意。去年发表的一份研究发现,超过1/4的警察处理家暴时经常或有时“不采取任何作为”,调解则是一系列干预手段中应用频率最高的,超过八成警察经常或有时以此处理家暴。
  “我在办案过程当中的感受,一个是我们责任部门的一线人员对反家暴法的学习、理解、适用还是不够的。”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律师举例,基层民警和法官对给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有顾虑,类似的,对已经进入暴力周期的严重家暴行为仍以调解为主。
  而从责任部门的角度看,处理家暴案件时也有很多困惑。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发起人万飞退休前在监利市公安局工作,后创立该机构推进反家暴项目。在给各地警察培训时,他听到最多的疑问就是当事人需求很容易变化。

专家说法
建议警察“依法办,马上办”
  “今天是这个要求,明天又不要这个,最典型的是,我要关他,过了一会儿(被家暴者)说,你们不要关,第二天还是要关。”这种情况有着复杂的成因,责任部门若不及时介入,暴力可能延续、升级。万飞给警察的建议是“依法办,马上办”,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处理。
  严格处理施暴者的做法能有效阻断家暴复发。在对数百个当事人的定期回访中,被拘留的至今没有再重复出现家暴行为,被告诫的复发率达到1.5%,而仅被口头处置的,复发率达到12.7%。其中一个案例,丈夫在2019年打妻子近200次,被拘留后,至今没有复发。
  “很多人说家暴只有0次和N次,但是我们用很多的案例来证明,如果你找求助,如果你是得到专业的干预是可以阻挡家暴的。”万飞说,警方在处置家暴案件时,书面处置的效果也要好于口头警告。

自救方法 受暴者切忌“有害报警”

  对当事人,万飞则建议要避免“有害报警”。例如,当事人长期遭受家暴,终于忍不住报警,警察要拘留施暴者,但当事人又阻止警察,“只是让你们警告他一下”,最终警察“说两句就走了”。
  “对施暴者来讲,他就会有一种意识,报警也只是这样子,他的恐惧就消失了,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去打她。”万飞解释。
  而在这样的循环中,家暴程度逐渐升级。“很多的时候,当事人是在向外求助,揭露暴力,但是求助失效,没办法又回到了这个暴力关系里边,”王曦影说,由于外部多部门联动失效,会使受暴者在求助过程中没有得到合适的帮助,进一步陷入困境。

专家说法
报警后一定要追到底
  万飞的建议是,受暴者应当快速报警,报警后一定要追到底,一定要拿到结果。“即使你不想拘留他,也要拿到告诫书,这样你们过不下去离婚,这张纸就是证明你曾经遭受家暴,是一个证据。”他强调。
  基于现实的考量——基层部门对家暴认识不到位、处理尺度不一,万飞认为,应当指导受暴者主动寻求合适的资源提供帮助。

责任主体
个人难以承担反家暴联动责任

  但王曦影和李莹想强调问题的另一面。“如果个人擅长运用家暴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当然是非常好的,但实际上,如果把联动的主要责任和压力放到个人身上,我认为不是特别现实。”王曦影强调,如果相关机构不能主动提供帮助,很可能导致受暴者陷入无助绝望,重回暴力过程。

专家说法
“国家是反家暴的第一责任人”
  李莹也强调,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也就说,国家是反家暴的第一责任人,国家承担的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如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司法等。

联动干预 多机构共同干预作用积极

  强调职能部门的责任尤其重要。一些研究显示,只有27.9%的妇女经历家暴后会求助,也就是超过七成遭遇家暴的妇女选择隐忍。求助后也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家暴认定难度大、家暴损害赔偿低等问题。
  多位与会嘉宾认为,应对家暴需要多机构,多部门的联动,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支持,包括求助、验伤、报警等。“多元的需求不是一个机构、一个单位、一个人、一个组织能够提供的,所以如果是想有效对它进行干预话,特别需要多机构、多部门的合作与联动。”王曦影说。

专家说法
社会组织可起到枢纽作用
  万飞认为,社会组织可以在多部门联动中起到枢纽作用。例如,通过指导当事人求助,连接公安、法院等多方资源。同时,当地也建立了警方和妇联的警情分享制度,妇联则进一步联系社会组织,由社工为当事人提供需求评估等支持。
  事实上,数据、研究以及资源的缺乏也困扰着反家暴工作。李莹希望,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家暴信息数据库,帮助了解家暴状况,以及反家暴的困难和挑战,以更好应对。


■ 相关新闻
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为了依法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全国妇联权益部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并于11月25日发布。以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中的有关重点提要: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二、证明面临家庭暴力
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微信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本版稿件据《南方都市报》、“中国妇女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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