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3月2日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就该司法解释做介绍。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 《规定》指出,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第4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规定》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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