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4月20日讯 2022年1月1日上午8点51分许,韩某某驾驶滨州号牌电动自行车顺309国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周村恒星路口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向右转弯时,其车与顺309国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恒星路口、遇黄灯继续通过路口的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前侧相撞,致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对事故进行了深度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剖析如下: 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如果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能严格遵守信号灯通行规定正常通行,此次事故就可以避免。 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与此次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孙某驾驶小型轿车顺309国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经调查:孙某驾驶机动车顺3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恒星路口时,其车速在97—102km/h之间,而事故发生路段的限速是80km/h之间,导致其遇到情况反应不及,未能提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如果孙某驾驶机动车遵守限速标志,在行驶至309国道与恒星路口时,即使遇到前方突发情况也能有反应的时间,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孙某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孙某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况、遇情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未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经调查:孙某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顺3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恒星路口时,此时,距离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还较远时,如果孙某此时注意观察路况,及时发现韩某某,采取刹车、转向等安全措施的话,此次事故就可能避免。 综上所述,民警对此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如下: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超速行驶、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况、遇情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未安全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韩某某、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贾亮 通讯员 周芙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