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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朗读

金融业限薪令来了
工资向一线员工倾斜 制定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近日,财政部金融司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做出明确指引。
  《通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有关的一系列规定: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制度和追责追薪机制;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等。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此外,《通知》还指出,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

控制薪酬岗位分配级差
进一步向一线员工倾斜

  《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薪酬发放制度,做出了明确指引。
  《通知》要求金融企业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
  首先,《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员工和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工资涨幅进行了限制,需要严格落实“两个不高于”的政策要求:即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其次,《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合理控制工资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
  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最后,《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员工的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具体来看,需要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


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并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其中,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是指,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是指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 强化境外投资管理

  在加强金融企业资产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通知》提出三方面要求:
  一是金融企业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重组等方式隐瞒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客观合理评估资产减值损失,及时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客观公允反映经营成果,不得通过人为调整准备金操纵利润。
  二是金融企业应当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对于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实施必要追偿程序。
  对于已核销资产,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权利义务已终结的外,金融企业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核销后资产管理制度,按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情况。其中,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核销资产,应当建立统计台账,逐笔跟踪、监测处置进展情况。
  同时,对已核销资产仍享有的合法权益,金融企业应当做到“账销案不销、追偿力不减、积极查线索、充分维权益”,定期检查追偿情况,切实履行清收职责。对于核销时仍有追偿回收价值的已核销资产,如连续三年以上无实质性清收处置进展,金融企业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此外,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金融企业应当对不良资产处置建立检查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决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链条”管理机制,事前要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事中要强化全面预算、逐级授权、项目跟踪、风险监测、资产监管和资金管控,实施决策、执行、监测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防范境外投资廉洁风险;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实施追踪问效。

准确实施会计核算 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

  在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真实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方面,《通知》指出,金融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同时,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来源可靠,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不得混用科目,不得虚列、隐瞒、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得虚增、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不得虚增或虚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得通过操纵会计信息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隐匿风险,不得通过设计实施复杂交易等方式实现特定会计意图以规避监管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此外,金融企业要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为其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金融企业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落实对股东负责机制、畅通报告路径、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再者,为保障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金融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定期轮换制度,按规定聘用年限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其中,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可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
  《通知》对于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要求:督促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金融治理规范有序;加强国有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落实出资人监督机制;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责任,发挥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监督作用等。


■ 相关链接
银行业此前已有限薪令

  2010年前后,金融行业的“领薪冠军”为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法兰克·纽曼。
  深发展2009年年报显示,董事长纽曼的薪酬为1741万元,位居第一且远超同行。
  2010年,原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限薪令”指出,“商业银行高管基本薪酬一般不应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必须有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延期时间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金融业限薪令日趋严格

  2022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该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薪酬支付计划应当确保公司资本充足和可持续经营,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此外,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内容,对违法违规或导致公司有过度风险敞口的高管和关键岗位等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内部经济责任。
  2022年6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
  指引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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