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家暴成干部任用参考依据 多地已制定方案或已经开始实施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话题“是否家暴成酒泉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登上网络热搜榜。今年年初,甘肃酒泉13个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专项行动”,多部门共同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其实,观察近年来各地查处的党员干部案例,在纪检部门发布的问题通报中,的确有官员被点名存在家暴行为。 例如,去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了6名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双开”通报,其中包括此前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的杨俊山。 在对其审查调查中,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现,杨俊山除存在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还背离家庭美德,实施家暴。 党员、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那么,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去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专门刊文就此话题予以解释。 文章称,对于党员有这类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事人员系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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