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供热调试 和调整制度 每年11月8日至14日为供热调试期。
从11月8日开始,各供热企业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确保11月14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
任何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
实行供用热合同管理制度
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内容应包括供热面积、时间、质量、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总用热率30%(含)以上的建成小区: 单元供热系统分区用热率70%(含)以上的, 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单元供热系统分区用热率30%(含)以上、70%以下的, 双方按协议中约定的温度执行 单元供热系统分区用热率达不到30%的, 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如进行供热,执行双方协议约定的供热温度 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
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 退还采暖费: 室温16℃(含)~18℃(不含),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 室温12℃(含)~16℃,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 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 因供热企业原因未供暖的,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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