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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朗读

官员“逃逸式辞职”背后 



  2022年12月17日,公众号“半月谈”发文提到,2022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少数官员违纪案件涉及“逃逸式辞职(离职)”。办案人员分析指出,他们有的并非真想辞职,而是变“提前退休”为“提前筑巢”,以延续“权力余温”;有的采取“期权交易”,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还有的是“带病离岗”,担心东窗事发,寄希望“一辞了之”。
  从相关案例分析,部分官员主动提前结束仕途(辞职或提前退休)的原因有所不同,有的还提出放弃退休待遇。这一系列反常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的腐败问题。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告诉记者,官员提前离职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有的是自身能力问题,有的是性格原因,有的是身体疾病原因,有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提前离职或退休是为了后面谋划腐败做铺垫者只是其中一类,不能以偏概全。但这种隐形变异腐败行为的危害性值得重视。”他说。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李火春表示,部分领导干部改变“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传统模式,企图通过延期兑付的手段逃避监管和法律制裁,“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离职与否,只要实施了贪腐行为,就必然会受到追究。”
  屡现“逃逸式辞职”

  记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搜索发现,2022年在被查官员的通报中屡屡提及“逃逸式辞职”。
  所谓“逃逸式辞职”是指一些党员干部以为离任后可以万事大吉、既往不咎,抱着“猛捞一把就辞职”“见好就收”的侥幸心理,妄图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的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查处。
  川观新闻曾援引一位从事多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的话称,“逃逸式辞职”一般分为两种情节:一种是在职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妄图通过提前辞职退休的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另一种是指离职或退(离)休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
  从相关通报表述看,一些官员在退休前辞职,有逃避惩处的目的,他们希望可以通过提前退休实现“平安着陆”。
  2022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沈曙寰被查。
  沈曙寰生于1979年4月,浙江海宁人。通报称,沈曙寰妄图通过辞职逃避组织调查,将国家支持外经贸的政策性工具异化为满足个人贪欲的“私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中国信保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象。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之后不知敬畏不知止,在察觉可能案发后,企图“一辞了之”,是典型的“逃逸式辞职”,性质恶劣。
  企图通过辞职,来逃避被查厄运的案例并不鲜见。
  2022年6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楞被查。通报显示,贾楞在行吃行、靠企吃企,临近退休“逃逸式辞职”,妄图逃避纪法惩处,继续恣意敛财;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信贷资金最终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还有的案例显示,有的官员提前退休,目的是到相关联企业领高薪。
  2022年7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案,并将此案定性为“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案例。
  张华宇生于1958年10月,2001年2月起在中国光大银行任职,2018年9月,在60岁到来前夕,他却主动辞职。
  通报称,张华宇利用职权违规安排儿子、女婿、弟弟等亲属及关系人子女数十人到光大系统工作,为多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损害光大系统政治生态。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
  《半月谈》援引中部地区一位县级干部的信息源报道称,一些在金融、银行系统任职的官员有的甚至不到40岁即离职,通过办理贷款担保公司等方式,借助在职时的人脉关系、影响力等捞取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可见,卸任不代表“安全着陆”。
  2022年以来,中央层面已多次表达对“逃逸式辞职”的惩治决心。
  2022年3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的文章称,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将加大对“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搞政商旋转门”“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等隐形变异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
  2022年10月17日,党的二十大新闻中心举行第二场记者招待会。在谈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及成效问题时,中组部副部长徐启方介绍,党的十九大以来,结合中央巡视,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00余家中央单位全覆盖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开展“三超两乱”、“裸官”问题、因私出国(境)证照、中管金融单位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和违规安排近亲属在本系统从业等专项整治。

为何主动放弃退休待遇?

  有的官员提前离职后经商,也有为自己洗白赃款的意图。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原局长姜廷宪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报道姜廷宪的案例。2016年9月,时年只有51岁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申请提前退休。
  他之所以做出这个决定,与此前他与一位老板的邀约有关。当年夏天,重庆某铝业公司总经理朱某请姜廷宪喝茶。当时,朱某正在筹划一个再生铝项目,想请姜廷宪出马做前期筹备工作,并许诺给他50万元年薪和6%的股份。
  “当时我想,他给我的条件不错,把项目做起来,把自己以前收受的赃款投进去,也许自己晚年还会发一笔大财。”姜廷宪说。
  离职后,姜廷宪还成为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天眼查显示,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是一家以从事公共设施管理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260万元,超过了91%的重庆市同行。
  姜廷宪自己做老板后,不仅把在职时收受的贿赂及离职后兑现的“好处费”用于经营,还企图借经营行为洗白赃款。其中,部分贿赂款还是姜廷宪任职期间与商人老板约定的“好处费”,待姜廷宪退休后予以兑现,所以该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期权式腐败”案件。
  “期权式腐败”是指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双方商议待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以某种形式兑现“回报”,类似于商业上的“期权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2年以来,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针对离职或退休公职人员的相关问题,出台过相关文件。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在严明纪律规矩方面,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如何解决“离职腐败”?

  多位受访者认为,防范问题官员出现“离职腐败”问题,还有一系列工作要做。
  江苏南京市一位纪检干部告诉记者,针对部分公职人员的离职腐败问题,确实监管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一些人离职或退休后,进入家族式企业包括同学、战友、老乡等开办的企业,监管的难度更大。针对这类问题,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领导干部全周期管理档案,特别是对其离职或退休后的“管理”,跟踪监督评估。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授杨少华建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发挥作用,应细化相关规定,对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就业时间等划出“硬杠杠”,守住官员辞职、离职后“从业红线”,不能进入的行业、企业坚决不能进入。
  二十大报告中提到: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
  毛昭晖表示,有的官员提前离职或退休后,成为权势团队代理人的现象值得警惕。这是一种更有预谋的新型腐败,带有明显的组织化腐败特点,他们里应外合,性质更为恶劣,查处难度也更大。
  早在2013年,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有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想去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必须由干部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意见》还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毛昭晖认为,《意见》对领导干部辞职或退(离)休后的多种情形做了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很多地方没有严格执行该规定。
  毛昭晖告诉记者,要治理好“离职腐败”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首先,要管住出口。对这类人员要做好审计工作。现在相关规定明确,正在接受审查调查人员不能辞职,但是对一些涉及问题举报线索人员,能否辞职也要做明确规定。在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这类人员做好审计工作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再监督、再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他们跟某些单位关系密切,就要立即进行和查实。
  其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对这类人员建立大数据监控体系。对他们在职时的工作职务、奖惩记录等进行全面登记,这种大数据筛查分析系统建立起后,便于对他们的后续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
  再次,要做好延伸监督。这类人员离任后,检监察机关要做好后续工作,要对他们进行阶段性回访排查,发现问题要早提醒、早处置。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毛昭晖认为,《公务员法》上述规定惩戒力度偏轻,仅要求这类人员要对相关行为进行更正或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不足五倍的罚款力度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而且与《意见》的规定没有协调起来,也未对公务员在离职两年或三年后,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如何监督予以明确。所以,有必要对现行《公务员法》进行修订完善。
   据《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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