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群出国需要出生证明怎么办?
在我国,1996年之前的出生证是由各省份和各个单位自己设计的,形式不一。那么,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群出国需要出生证明怎么办?原国家卫生部于2003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为合法有效证件。”
●现在如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首次签发 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分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是由该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医疗保健机构审核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是由新生儿拟办理出生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管理机构办理。签发机构在审核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后予以签发。
换发 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 指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形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须审核补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原签发记录后,按原证信息予以补发。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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