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5月11日,江苏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4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例省级官员“贪污贿赂违法所得,死了也要追缴”的经过。 如果贪官逃到国外或者因故死亡,他们受贿的财物、贪污的公款或者其他犯罪违法所得怎么办呢?是不是任由他们的家人“享受”了?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违法所得也无法追缴。但是十八大以后就不一样了。《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任润厚系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2014年8月29日被查,同年9月20日因严重违纪被免职,9月30日因病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检察机关专案组对涉及该案事实的27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梳理;对155件物品、2300万余元人民币存款、数量不等的外币存款及310万余元现金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对160个证人、170多个单位进行了走访、取证、复核,准确认定了任润厚违法所得数额及孳息。 2016年12月2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对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2017年7月25日,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外币若干及珠宝等物品135件。 该案也是全国首例省部级公职人员特别程序专案,无论是办案程序、认定数额标准还是证据规格等,都是全新的司法实践。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对任润厚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潜在的腐败分子具有强烈警示意义,过去有些贪官在贪腐行为即将暴露前,往往会抱着“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念头选择自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改变了人死就无法追究的局面,给潜在腐败分子及其家属造成心理压力,无形中提高了反腐的威慑力,是法治反腐的一大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