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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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朗读

三部门公开征求意见 

起诉 审判 对重大 敏感

  三部门公开征求意见
五种网暴行为
应当从重处罚
  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近日,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准确适用法律
依法严惩
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征求意见稿》指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准确适用法律。
  关于网络诽谤行为,《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关于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关于线下滋扰行为。征求意见稿指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坚持严格执法司法 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征求意见稿》指出,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征求意见稿》指出,针对相关网暴信息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被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对网络暴力行为定性和案件处理程序的认识,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

  畅通诉讼程序 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征求意见稿》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征求意见稿指出,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征求意见稿指出,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网络侮辱、诽谤以及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处理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 网暴案例
  儿子校内遭碾死
母亲被网暴自杀

  2023年5月23日,武汉一名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驾车碾轧致死。孩子的母亲杨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对肇事老师和学校的不满和质疑。没想到,这一举动却招来一些网民的网络暴力。有人在网上对杨女士进行了人身攻击、诽谤中伤、造谣污蔑,甚至对其进行了死亡威胁。杨女士因此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最终在6月2日下午从自家24楼跳下,与儿子相随而去。

女孩染粉红色头发
遭网暴后抑郁自杀

  2022年7月,杭州女孩在接到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之后,把自己向病中的爷爷报喜时的情景分享到社交平台上。然而,仅仅因为个性的粉红色头发被网暴者对其展开谩骂和攻击,有人质疑借爷爷炒作,她吃人血馒头;甚至被贴上了“陪酒女”“爷孙恋”“学历造假”“红毛怪”“夜店舞女”等标签。
  在抑郁半年之后,这个立志当教师的女孩子的生命永远定格在2023年1月23日!

“网红”不堪网暴自杀
留下三个月大的孩子

  2023年2月14日,曾开着拖拉机到西藏自驾旅行的山东网红“管管”去世,年仅38岁。
  “管管”本名孙凡宝,山东临沂市平邑县人。他从2021年开始,独自开着拖拉机到西藏,并因此走红网络。2月15日,其妻子发视频表示,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丈夫遭遇“黑粉”的网暴、辱骂,最终受不了喝农药自尽,经抢救无效身亡。她家里还有两个六十多岁的老人,一个三个月大的孩子。据媒体报道,近期“管管”曾多次发视频表示,有人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他不得已“选择一条不归路”。

女士被造谣“出轨”
网上遭谩骂丢了工作

  2020年7月7日,浙江杭州的吴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视频,并被造谣“少妇出轨快递小哥”。郎某和其同伙何某还捏造了吴女士和快递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约会视频和图片,并在微信群内散布。这些内容被大量转发和评论,引发了网友的围观和谩骂。吴女士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歧视,失去了工作和尊严。   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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