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燃气用户应安装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滨州7月10日讯 近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民生品质更实”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介绍《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随着“气化滨州”及农村地区“煤改气”的推进实施,全市已建成天然气管道1.6万余公里,91个乡镇街道接通天然气实现“镇镇通”,用户规模已经超过86万户。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滨州市住建局制定《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 当前用户端燃气安全事故占全部燃气安全事故的60%至70%,《办法》紧紧围绕燃气用户端安全管理,重点强化了燃气用户端安全措施。同时,针对城镇燃气监管涉及部门众多,容易出现交叉管理和治理空白的现状,《办法》重点梳理了13个部门管理职责与权限。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与器具管理、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附则。 在规划与工程建设方面,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征求工程所在地县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高压、次高压天然气管道及城市接收门站项目应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在规范燃气企业经营服务方面,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规范运营制度要求,并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市、县两级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开展特许经营评估。 在规范燃气用户使用行为方面,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针对用户端的用气安全和禁止性行为提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提升用户端安全水平。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隐患严重需立即消除的,有权暂停供气。 在设施与器具管理方面,燃气企业应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检维护。 在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方面。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燃气安全。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贵英 通讯员 范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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