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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朗读

依法继承的农房只可修缮不能翻建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杨溯易接话问题办理情况公布
依法继承的农房只可修缮不能翻建
  淄博8月30日讯 今天,淄博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发布《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接话问题办理情况》,就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溯易上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问题给出了回复。
  潍坊市市民反映:青州农机所受临淄区敬仲镇政府委托进行深耕土地,现被拖欠作业费二三十万元,要求协调发放。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答复:经调查,2019年三秋期间,临淄区敬仲镇政府作为项目主体实施的土地深耕。2022年11月底,敬仲镇政府已拨付合作社部分款项,合作社未拨付给诉求人。2023年8月25日,经与合作社及诉求人联系协商,双方同意将根据实际拨付情况,合作社及时拨付诉求人款项,诉求人表示满意。
  临淄区市民反映:皇城镇西南羊村有农户整户消亡后,其土地被他人强占;西南羊村阳光村务不规范,有的发票金额和支出明细不一致,要求查处。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答复:经核查,皇城镇西南羊村朱某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村集体土地3.3亩,家庭成员为朱某顺夫妻二人,无子女。2010年流转给三和种苗有限公司用于发展蔬菜育苗产业。2018年朱某顺因病去世,由于朱某顺妻子智力残疾,由朱某顺妻子的哥哥王某修(三和种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赡养。2019年朱某顺妻子去世,其土地由王某修继续使用,但未向村集体缴纳承包费。村集体未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1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地。接诉后,皇城镇政府和西南羊村立即组成联合工作组,立即收回土地承包权,并收缴涉及土地的流转费(承包费按照每年800斤小麦,共约4000元),预计月底前整改完成;经核查,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具体是山东祖豪物流有限公司土地流转费差价款问题。2022年9月份山东祖豪物流有限公司补缴给西南羊村相关土地流转费差价款14483.10元,9月28日该款项通过转账方式存入西南羊村级银行账户,但村会计一直未将该笔款项的原始凭证送达皇城镇代理中心记账。皇城镇代理中心自2022年9月一直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账务调整,未及时督促村会计上交相关原始凭证,进行记账。2023年7月村会计将原始凭证材料送交代理中心后进行记账。问题查明后,临淄区农业农村局针对皇城镇记账不及时等问题立即下发整改通知,责令皇城镇对所有行政村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8月24日,皇城镇召集三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第三方代理人员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相关责任人员(记账会计)严肃批评教育。下一步,临淄区农业农村局将在全区范围内针对财务不规范、入账不及时等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和整治,确保不发生类似问题。
  沂源县市民咨询:其是张家坡镇中流泉村村民,现在想在老宅原址上翻建房屋,如何办理手续。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答复:翻建房屋需要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手续,履行限额以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包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工程申请备案程序。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另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在原址翻建房屋,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
  淄川区市民咨询:其是太河镇东峪村村民,继承了父亲的房屋,该房屋年久失修,现想进行翻建,政策是否允许?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答复:依法继承的农房只可以进行修缮,不允许翻建。因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无法进行翻建。
  桓台县市民咨询:其户籍在田庄镇田庄村,几年前将村内房屋卖予他人,现想回村居住,能否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答复:不可以,宅基地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条款还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昌湖区市民咨询:其是商家镇东官村村民,想了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流程和用地标准。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答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流程具体如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结果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所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以及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符合条件后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用地标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城郊居民点中的平原居民点每户不大于166平方米、山区居民点每户不大于133平方米;非城郊居民点中的平原居民点每户不大于200平方米、山区居民点每户不大于133平方米”。
  桓台县市民咨询:其是马桥镇北营村村民,在市区买房落户后,能否继续使用老家的宅基地。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答复: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要求,“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沂源县市民咨询:其是南麻街道仁里村村民,其爷爷承包的土地因其爷爷去世是否需要收回?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收回有何规定?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答复: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户内共享。其爷爷承包的土地是否收回,需要看其爷爷与发包方(村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所列明的家庭成员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还有其他家庭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28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之规定,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如果其他家庭成员均已去世,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1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之规定,由发包方(村集体)依法收回其爷爷家庭承包户的全部承包地。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赵志斌 刘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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