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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3
朗读

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 

终止

  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
民诉法完成修改 明年1月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9月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有哪些背景?修改的亮点内容是什么?如何准确把握决定的修改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黄薇回答了记者提问。
  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愈加复杂 有必要修改民诉法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
  黄薇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纠纷数量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愈加复杂。”黄薇说,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规则等已难以完全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事纠纷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重大部署,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记者注意到,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作了诸多修改完善。
  如,修改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顺应国际趋势,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进一步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在涉外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送达一直是制约审判效率提升的关键因素。“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着力解决这一涉外民事审判的痛点难点问题,在全面总结涉外案件送达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涉外送达方式作了修改完善。”黄薇说。
  一是针对实践中有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书”以逃避送达的情形,删除原法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限定,明确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应接受送达。
  二是增加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
  三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规定。
  四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
  五是增加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与民法典衔接 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相关规定

  民法典在“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进一步确保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从而更好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黄薇表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 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
  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需要从立法上进行严格规制。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除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外,还存在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样需要对此加以规制,以实现民事诉讼领域对于虚假诉讼更为全面的规范。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形成的虚假诉讼,明确其应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薇表示,这一修改使得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更为全面,更好维护了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更好保障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人民法院报》
  ■ 相关新闻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日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表示,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修改包括: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
  据梁鹰介绍,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等。
  新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新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
  我国首次出台
《外国国家豁免法》
不排除有些国家成为被告

  本报综合消息 据央视新闻报道,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国家豁免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法律,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这部法律为我国法院管辖、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国国家豁免法》出台后,意味着我国以往的绝对国家豁免政策将调整为限制国家豁免制度。根据《外国国家豁免法》,我国法院可以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受理、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
  近年来,一些外国法院受理反华势力针对我国国家的诬告滥诉,甚至叫嚣要剥夺我国根据国际法应享有的国家豁免。制定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为我国进行对等反制提供坚实法律依据,并可发挥防范、警示和震慑作用。
  证监会发文
高质量建设
北京证券交易所

  据新华社电 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北交所稳定发展和改革创新,加快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系统合力。
  目前,北交所合格投资者数量为557万户。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投融资两端相互匹配平衡,此次改革着眼于增强买方力量,在扩大投资者队伍和参与度方面打出政策“组合拳”。
  在个人投资者方面,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投资者申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各证券公司不再核验投资者证券资产和交易年限,不再进行知识测评,在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后即可为其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进一步便利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北交所。
  在机构投资者方面,加大力度引入和激励各类专业机构扩大北交所投资:“引导公募基金扩大北交所市场投资”“允许除创业投资基金之外的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其上市前已投资的企业在北交所发行的股票”“加大力度引进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年金等中长期资金”……
  证监会表示,意见旨在落实“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重要部署,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功能。
  意见提出,加快高质量上市公司供给,有效改善新增上市公司结构,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优化发行上市制度安排。稳步推进市场改革创新,持续丰富产品体系,改进和完善交易机制,调整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加强多层次市场互联互通,扩大投资者队伍。
  证监会表示,意见将改善市场流动性作为重点。一方面,大力推进投资端建设,通过扩大投资者队伍、优化投资者结构、提升投资者参与度,为市场引入更多增量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交易机制,更好发挥做市商和融资融券等制度功能,提升交易活跃度。此外,意见提出了优化发行上市安排、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等举措,目的是尽快聚集一批能够支撑市场深度、体现市场优势、具有品牌效应的高质量上市公司,为流动性改善提供有效支撑。
  意见还提出,全面优化市场发展基础和环境,更好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完善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发挥好改革试验田作用。
  数据显示,目前,北交所上市公司共有217家,是开市时的近3倍。上市公司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占比超四成,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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