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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朗读

面对家暴 能给你撑腰的 不只是你的家人还有法律

抢夺 教育

  面对家暴
能给你撑腰的
不只是你的家人还有法律

  最高法连续发布反家庭暴力
典型案例以加强保护妇孺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
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连续发布两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旨在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并引导家长“依法带娃”。
  11月27日,最高法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出于健康成长考虑,未成年人可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新发布的案例还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如在“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考虑到儿童存在意思摇摆、意见多次反复的情况,从最有利于其成长角度判令由母亲直接抚养。
  最高法同时结合少年审判工作经验提示广大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以恰当方式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实践中已有法院通过责令施暴人接受矫治、对施暴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给父母“上课”。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法当日发布2023年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这对于各地法院后续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实危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法提醒民众,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案例

  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键词:未成年人 暴力抢夺 目击者 未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蔡某与唐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某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蔡某某带走。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蔡某仍拒不履行,经多次强制执行未果。2023年4月,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某交给唐某某。蔡某某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疗。2023年5月,蔡某到唐某某处要求带走蔡某某,唐某某未予准许,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蔡某某的哭喊劝阻,殴打唐某某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蔡某某因此次抢夺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蔡某抢走。为保护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蔡某某在父母离婚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唐某某直接抚养。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蔡某某,并当着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某,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蔡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孩子先是被暴力抢夺、藏匿长期无法与母亲相见,后又目睹父亲不顾劝阻暴力殴打母亲,自己也因此连带受伤,产生严重心理创伤。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专业人员分析意见基础上,认定被申请人的暴力抢夺行为对申请人产生了身体及精神侵害,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心理辅导师对申请人进行长期心理疏导,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关键词:离婚纠纷 家庭暴力 直接抚养 子女意愿

  基本案情:
  刘某某(女)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因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刘某某报警8次,其中一次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王某某搬离共同住房,不得再伤害刘某某”的协议。刘某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因王某某实施家暴等行为,夫妻感情破裂,刘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子女,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中,王某某主张同意女儿由刘某某抚养,儿子由王某某抚养。儿子已年满八周岁,但其在书写意见时表示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在王某某录制的视频和法院的询问笔录中又表示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其回答存在反复。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双方对儿子抚养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抚养纠纷。本案中,九岁的儿子虽然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其表达的意见存在反复,因此,应当全面客观看待其出具的不同意见。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说明其不能理性、客观地处理亲密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同时,两个孩子从小一起生活,均由刘某某抚养,能够使兄妹俩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相伴彼此、共同成长;刘某某照顾陪伴两个孩子较多,较了解学习、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判决:一、准予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女儿均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儿子、女儿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纠纷中,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及智力发育尚不完全,基于情感、经济依赖等因素,其表达的意愿可能会受到成年人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应当全面考察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深入了解其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由于儿子表达的意见存在反复,说明其对于和哪一方共同生活以及该生活对自己后续身心健康的影响尚无清晰认识,人民法院慎重考虑王某某的家暴因素,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由最有利于其成长的母亲直接抚养,有助于及时阻断家暴代际传递,也表明了对婚姻家庭中施暴方在法律上予以否定性评价的立场。

  >>案例

  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父母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
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键词:未成年人 受教育权 精神暴力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某(女)16岁,在父母离婚后随其父亲吴某生活,于2022年第一次高考考取了一本非985高校。吴某安排吴某某复读,要求必须考取985高校,并自2022年暑期开始居家教授吴某某知识。开学后,吴某一直不让吴某某到学校上课。2022年下半年,吴某某奶奶发现吴某将吴某某头发剪乱,不让其吃饱饭,冬天让其洗冷水澡,不能与外界交流(包括奶奶),并威胁其不听话就不给户口簿、不协助高考报名。因反复沟通无果,吴某某奶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妇联联合人民法院、公安、社区、教育局立即开展工作,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吴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便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限制申请人吴某某人身自由、虐待申请人;三、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剥夺申请人吴某某受教育的权利。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应当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身体、心理健康基础上,以恰当的方式教育子女。本案中,父亲虽系出于让孩子取得更好高考成绩的良好本意,但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损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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