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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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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立规矩

管好

  淄博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立规矩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施行

  淄博12月14日讯 12月14日上午,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向社会发布相关情况。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今年1月4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并要求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此背景下,结合淄博市实际,在住建、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牵头修订了《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已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政策修订过程中,淄博市财政局按照“充分调研、广泛论证”的原则,在全面调研全省各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先后组织十余次座谈会,与相关市直部门、企业代表、行业协会进行了深入探讨、评估论证,并聘请了第三方机构测算新的收费标准,出具了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修订形成了《办法》。
  总体来看,这次修订后的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征收范围,将原水气暖配套费征收范围从建筑区划红线内调整至建筑区划红线外。又比如征收标准,将原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和商业建设项目,合并为非工业建设项目;商业、工业建设项目水气暖配套费由按供应量征收调整为按建筑面积征收。再比如征收主体,原专项配套费由水气暖专营企业收取,现与综合配套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部门一次性征收。
  《办法》现已印发实施,下一步,淄博市财政局将聚焦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征好、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更好地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面貌和品质全面提升。

  ■ 答记者问
  建设单位需按新征收标准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后,暂时不需要集中供水、供气、供暖的建设项目,是否可以按照原来的征收标准,申请暂不缴纳相应水气暖配套费?发布会上,淄博市财政局税政科科长杨世锋对此进行回答。
  杨世锋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前,供水、供气、供暖等原专项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独立的征收项目,对不需要集中供水、供气、供暖的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暂时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此次政策修订后,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要求,将原来相对独立的专项配套费、综合配套费合并为一项完整的收费项目,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征收标准为:非工业建设项目242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179元/平方米。按照制度设计,城市水气暖管网在建设时,会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内全部基础设施,预留管网容量和接口,保障建设项目的用水、用气、用暖权利,确保管网建设可以满足当下和未来的集中供应需求。
  基于以上变化,无论某个独立的建设项目是否选择集中供水、供气、供暖,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均已统筹保障,因此,建设单位需按新征收标准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法申请暂不缴纳相应水气暖配套费。
 
  部分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发布会答记者问环节,淄博市财政局副局长史伟对新修订的《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优惠政策进行介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减免缓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经审核后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的建设项目主要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时,对于厂房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征;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征;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的,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政策边界、明确征管体制、重新测算征收标准……
淄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有这些新变化
  在发布会答记者问环节,淄博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连忠对修订后政策的重要变化进行了详细介绍。
  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六点变化:
  一是政策内涵发生了变化,将原来的综合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合并为完整的一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管理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不再分类管理;二是政策边界进行了调整,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基础设施不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管理范畴,新政策的管理范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三是征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原综合配套费由政府部门征收,原专项配套费由供水、供气、供暖专营企业直接收取,现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统一征收;四是征收标准重新测算,由原来的分项分类征收,测算整合为按非工业建设项目242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179元/平方米征收;五是收支责任更加清晰,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对中心城区进行事权财权划分,淄博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级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负责征收,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统筹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六是对资产属性作出了规定,首次明确了,使用财政部门拨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此次政策修订对于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着重要意义,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收费行为。《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家、省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最新要求,由政府统一履行征收职能,专营企业不参与征收环节,切实规范了收费行为,塑造了全市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二是进一步优化了征收标准。《办法》科学调整了征收标准体系,合并管理原综合、专项配套费,将原建设项目分类调整为非工业、工业建设项目两类征收标准,易懂、易征、易管,有效助力了淄博市营商环境建设。三是进一步强化了资金管理。《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部门以及票据使用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提高资金管理绩效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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