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  热点
3    4   
PDF 版
· “醉驾”查处,从重从宽有新规
4参见第****处理标记:[Article]时, 字段 [URLOtherPageNo] 在数据源中没有找到! ****版--****处理标记:[Article]时, 字段 [URLOtherPageName] 在数据源中没有找到! ****
     鲁中晨报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本版上一期 本版下一期 日历
鲁中晨报 主办      ;
第16版:  热点
3    4   
PDF 版
3上一篇:****处理标记:[Article]时,数据源为空。 ****  
4下一篇:****处理标记:[Article]时,数据源为空。 ****  
4参见第****处理标记:[Article]时, 字段 [URLOtherPageNo] 在数据源中没有找到! ****版--****处理标记:[Article]时, 字段 [URLOtherPageName] 在数据源中没有找到! ****  
2023/12/19
朗读

“醉驾”查处,从重从宽有新规

要素式

  “醉驾”查处,从重从宽有新规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立案与侦查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五条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第六条 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
  (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追究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快速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实现醉驾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四)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醉驾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公安机关继续执行原取保候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醉驾被告人拟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或者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方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提供调查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醉驾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简化文书。
  ■ 相关新闻
  “两高两部”
相关部门负责人
答记者问

  为准确理解《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记者采访了“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
  问:“两高两部”此次出台《意见》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百车查处率明显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
  如何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更好地发挥刑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落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问:制定《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坚持人民至上,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同时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执法办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处理具体案件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宽严相济、法理情融合,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系统思维,兼顾惩治与预防、公正与效率、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的协调性。不仅关注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刑罚惩治,也注重因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严重犯罪的刑罚惩治。坚持综合治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醉驾的同时,也重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协同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各环节的预防、治理工作。
  据新华社、央视新闻、公安部网站


发表评论   上一页 下一页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12/19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