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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朗读

法院一审判决投喂者赔偿24万

若遗弃 若遗弃

  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致伤残
法院一审判决投喂者赔偿24万
  男子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3月19日,该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思考

看到流浪在街头的动物
生出恻隐之心是人之常情
但是爱心人士
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
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
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
可能会增大
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
一旦发生伤人事件
喂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关爱小动物的同时
如何规避相关风险值得深思
  >>原告
索赔各种费用35万余元
  原告吴某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
  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51062.72元。
  >>被告
即便投喂也不能对猫管控支配
  某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
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羽毛球馆的专职教练、证人林某表示,肖某是其同事,也是该球馆教练。2022年8月起,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2023年6月左右,肖某离职。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肖某于第二次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今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
  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偶尔投喂并不需要担责
经常投喂需要担责
  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投喂流浪猫是否应该担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偶尔投喂,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若长期、经常性投喂,则会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流浪猫无主人,投喂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猫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此类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经间接成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可以理解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赵良善表示,一旦投喂人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此案也折射出羽毛球馆疏于管理,未及时制止他人投喂、未及时管理好流浪猫。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案投喂人被判侵权责任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当流浪猫等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和侵权时,其长期投喂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因为投喂者的行为使得流浪猫等动物在公共场所聚集,形成了固定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地,从而增加了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投喂者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一种实际饲养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其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遗弃、逃逸的动物已被他人事实上占有管理的,则应当由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遗弃动物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保持善心的同时
应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投喂者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除了善意地帮助流浪动物,更应该考虑如何合法、安全地进行这一行为。这种善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转化为一种“无形的锁链”,将投喂者与流浪动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旦出现问题,投喂者便难以逃脱责任。
  一方面,需要我们共同为流浪动物创造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领养,公众也应当增强对流浪动物的认识和关注,以更为理性和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它们。
  >>网友热议

  对于该判决结果,网友们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真的爱猫就该带回家去养,散养在外出了问题理应负责:
  @这个判决挺合理。要是真爱,就带回家好好喂养并对其行为负责。
  @定时定点投喂,给洗澡还带看病,这是散养在外了吧?
  @其实就是球馆工作人员喂养在工作场所的宠物吧,已经不算是流浪猫了,十级伤残搜了一下还挺严重,事实重于形式,养了就要负责,没毛病。
  @这个案子挺有代表性,有些爱心人士喜欢喂养流浪小动物,但流浪动物有可能伤害到别人,这确实给法院出了难题。
  有人认为,羽毛球馆的责任更大,应该看好场地不让动物进入:
  @为什么是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责任?我怎么感觉羽毛球馆责任更大。他们应该看好自己的场馆不让动物进来呀。
  @我也感觉是羽毛球馆的责任大,判决结果却是投喂者责任大,不理解。
  >>相关案例
遗弃的狗伤人
原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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