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表态: 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责
数据 ●据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全国共受理审查未成年人犯罪32万7000人,平均每年上升7.7%,其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的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8700多人,平均每年增长16.7%。现在我国的出生人口在逐渐降低,但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却在逐年上升,这是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3月1日,最高检举行“加强综合司法保护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介绍,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5类犯罪占比近7成;同时,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整体下降、涉严重暴力犯罪趋于平缓、涉网络犯罪逐渐增多。
专家说 罗翔:只有惩罚 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近日,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大致有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条道路。乐观主义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纯良的,因此随着社会制度的革新,人性也就会臻于完美,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教育改造为主。现实主义则认为,人从出生开始就有幽暗的成分,世俗的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对待未成年人也是。 在乐观主义看来,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责任不在孩子,而在于孩子以外的社会,比如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等等,但这是不是有甩锅的嫌疑呢?这种逻辑是不是也有伪善的嫌疑呢? 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消息 记者3月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基层调研时表示,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近日,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遇害一案持续引发关注。据官方通报,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18日,警方表示,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由于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疑 何为符合核准追诉条件? 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李贺超说,核准追诉权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特殊职权,立法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另一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该制度主要考虑追诉必要性,涉及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特别严重性,不追诉是否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邯郸13岁初中生遇害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校园霸凌痛点引发广泛关注,对大众具有教育、指引效果。最高检的发声意味着本案可能符合追诉必要性的条件,或将依法核准追诉。” 上海天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朱焱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例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的手段,造成的结果等。
律师说法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或成刑事年龄下调追诉首案
那么,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会不会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该案会不会成为刑事年龄下调追诉第一案?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和学者。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律师: 会尽全力让他们 承担极重刑罚
日前,邯郸初中生被害案遇害男生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臧梵清表示:“坚决反校园霸凌,或者叫提前预防霸凌,希望把这个事情往前放,预防霸凌程序前置。这个很重要,千万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之后,再做各种工作。我再次重申,我说的是非常坚定,这是家属的诉求,我会尽我全力让他们(3名疑犯)承担极重的刑罚,这个事呢,我希望对于全国的反霸凌行动,有一个极大的促进作用。”
刑法新增条款规定 部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重罪或担责
知名律师周兆成受访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条款,它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使得部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下严重罪行时,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重罪,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责,这个表态很好。”周兆成认为,“检察长应勇的表态可能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以及对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强调。” “对于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考虑到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和所犯罪行的性质,该案有可能会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满12周岁,犯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行,且情节恶劣,他们可能会成为这一规定下的被追诉对象。” 至于该案是否有可能成为刑事年龄下调后的追诉第一案,周兆成分析认为,“这取决于多个因素。如果该案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那么它确实有可能成为首案。”
相关链接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拟今年出台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表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通常有一个由轻及重、逐渐演变的过程,错失最佳矫治教育时机或者干预措施不当,部分未成年人可能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此,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拟于今年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出台。
业内观点 重刑震慑遏制校园霸凌 建议推动监护失职入法
重刑能不能震慑那些未成年的“恶少年”,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们可以更安全地成长,让家长们安心? 法律学者王利华对重型震慑持赞同态度,“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校园霸凌恶性刑事犯罪,还可以减少其他少年刑事犯罪。”他说,以前公开报道多起少年杀人案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让少年没有刑罚意识,给受害人家属留下了无法平复的阴影。如果重刑震慑,至少让那些以为可以逍遥法外而胆大妄为的‘恶少年’有所顾忌。对于少年侵犯他人,在立法上应该予以区别,对于侵犯比自己年龄小的、或者多人共同侵犯他人,应该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些属于高发犯罪,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 王利华指出,对于校园霸凌要从小处惩治,可以减少发展成为恶性犯罪。“因为有的小孩如果因为霸凌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了,就会敬畏法律,防范严重犯罪的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也要相应调整。因为法律上最低是年满12周岁,同时还要满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两个条件,有的小孩可能在12周岁之前就已经在校园中“霸凌”他人。但对于该类人群,法律上并没有相关制裁措施,老师也只能口头批评,所起到的预防作用,微乎其微。如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去采取预防措施,对该类人群,采取符合其年龄、心理状况、智力的相应制裁措施,使其从小就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从苗头上进行遏制,进一步减少恶性犯罪的可能性。 王利华表示,除了公安司法机关外,学校对校园霸凌少年也可以予以相应规制。 此外,建议推动监护失职入法。监护失职是指监护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监护责任,造成被监护人受伤或死亡、家庭教育缺失等后果的行为。鉴于父母监护失职问题频发,近年来设立监护失职(疏忽)罪的呼声不断。刑法目前对父母监护失职行为的规制存在空白,“监护失职罪可以探讨,希望立法上以后考虑这个问题。” 据新华社、央视新闻、《检察日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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