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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朗读

“它官司”不容小觑



  狗扑人、狗咬猫、猴咬人 赔偿6.7万多、2万、48万多……
“它官司”不容小觑
  近年来,涉宠物及有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5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宠物纠纷基本情况并发布11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8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记者了解到,涉宠物的纠纷多由饲养人未尽管理职责引发,经统计,北京三中院近三年来审结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40余起,其中14起案件系因饲养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犬只从圈舍跑出致他人损害,8起案件系因未拴狗绳遛狗,最终引发了“狗扑人”“狗咬狗”“狗咬猫”等各类侵权事件。

■金毛犬未拴绳
  在三中院通报的一起案例中,市民张某带着金毛犬在小区遛弯时,认为自家金毛温顺可爱,没有给金毛佩戴牵引绳。在看到赵某牵引的小型犬后,金毛犬突然改变行进路线,扑向赵某,导致赵某倒地受伤,造成胸椎骨折。张某最终被判赔偿赵某各项费用6.7万余元。

■狗没戴嘴套
  除了犬只伤人外,“狗咬狗”、“狗咬猫”等意外事件也较为常见。在一起案件中,居民张某和孙某某在小区遛狗时,两只狗打架造成张某饲养的边牧犬受伤。事发时,张某、孙某某的犬只均没有戴嘴套,张某的边牧犬有拴绳,但其狗证并非登记在相关小区。考虑到边牧犬的饲养人也存在异地养犬行为,法院对边牧犬饲养人的损失进行了合理酌定,认定孙某某应向张某赔偿犬只营养费100元。

■狗咬猫
  另一案件中,居民刘某某遛狗经过王某某家时,犬只将王某某饲养的猫咬伤,后王某某花费数万元治猫。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王某某损失20000元。

■猴咬人
  闯祸的不仅有犬只,饲养其它动物时如未尽管理义务同样容易引发侵权。北京一居民王某和家人从野外捡回一只猴子饲养,一天,猴子跑出,将邻居史某某咬伤,史某某左手手指、左右手手掌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势较重。法院认为,猴子由王家数口人共同饲养,他们对猴子有管理约束责任,应该连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赔偿史某某各项费用48万余元。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提醒居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按规定文明养犬,及时进行养犬登记、年检,外出遛犬时需要拴绳。此外,饲养的动物不能随意遗弃,如果动物在被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管理人依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涉宠物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未尽管理职责,未看管好动物引发纠纷;二是饲养人违反规定未办理相应证照;三是饲养人违反规定饲养限养、禁养犬种;四是饲养人未文明饲养宠物。“希望通过这些案例提醒宠物饲养人及宠物行业相关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注重保护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不仅涉嫌违法,造成他人损害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薛强表示,相信在《民法典》的法律制约和法院的公正裁判下,民众能够自觉做到文明饲养宠物,依法依规进行宠物行业经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违规遛狗致人伤残 饲养人二审期间去世
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继承人赔偿17万元
  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1起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件很特殊,一审判决动物饲养人赔偿受害者17万元,动物饲养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他突然去世,受害者的损失谁来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饲养人违规出户遛狗,致使牧羊犬咬伤他人并造成十级伤残,饲养人于法院二审期间去世,最终法院判决,由饲养人的儿子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并由其在继承饲养人遗产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本案旨在提示动物饲养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案情显示,某日清晨,胡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散步,路遇同小区居民陈某甲在该小区遛狗,胡某称其被陈某甲饲养的牧羊犬扑咬并摔倒在地。后陈某甲将胡某送至医院救治,医院诊断胡某左腿被狗咬伤,并为胡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经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涉案牧羊犬系陈某甲替朋友代养。事发后陈某甲因违规养犬(大型犬违规出户),被给予500元罚款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胡某将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合理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甲向胡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甲去世,陈某甲之子陈某乙作为其权利义务承继者继续参加诉讼。
  生效判决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牧羊犬虽系陈某甲替朋友代养,但事发时陈某甲属于涉案牧羊犬的饲养人、管理人,其应当对胡某被狗扑咬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陈某甲于二审期间去世,由其子陈某乙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故由陈某乙在继承陈某甲遗产的范围内对胡某的上述损失予以赔偿。故改判:陈某乙在继承陈某甲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法院释法表示,本案中,陈某甲作为大型犬的管理人,违规出户遛狗并导致胡某受伤,不仅违反了前述规定,也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陈某甲于二审诉讼中去世,但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保姆小区遛狗被他人宠物狗吓死
雇主和狗主人分别赔偿9万、24万
  保姆汪阿姨在替雇主遛犬的过程中,因自己管理的宠物犬与他人的宠物犬相吠而遭受惊吓、摔倒昏迷,最终死亡。汪阿姨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和宠物犬的饲养人共同赔偿180余万元。
  5月23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起因遛犬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静安法院介绍,汪阿姨系赵女士雇佣的住家保姆。2022年6月,汪阿姨根据赵女士的指示牵着赵女士饲养的白色柴犬(4岁,肩高约42厘米,未佩戴嘴套)在小区内散步,恰逢余先生牵着其饲养的黑色中华田园犬(5岁,肩高约49厘米,未佩戴嘴套)也在小区内散步。
  在余先生与汪阿姨相距约10米时,中华田园犬突然挣脱牵引带,奔向牵着柴犬的汪阿姨,两犬相互狂吠。虽然之后余先生将中华田园犬拉开带走,但汪阿姨因受到惊吓摔倒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于7日后死亡。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汪阿姨的死亡原因为自身心脏性疾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鉴定机构同时认为,汪阿姨自身心脏性疾病可因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过度劳累、饥饿寒冷等外因加重心脏负担而诱发急性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严重时可致突发呼吸、心跳停止。外因对于汪阿姨死亡的参与度为15%。
  汪阿姨的女儿魏女士认为,汪阿姨按照赵女士的指示在小区内遛犬,故赵女士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同时,余先生出门时未给中华田园犬佩戴嘴套,且未检查牵引带安全导致中华田园犬挣脱牵引带奔向汪阿姨致后者受惊吓死亡,应当承担动物饲养人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魏女士起诉至静安法院,要求赵女士及余先生共同赔偿含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
  最终,法院根据赵女士及余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因犬只惊吓导致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这一外因在汪阿姨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等因素,认定赵女士赔偿9万余元,余先生赔偿24万余元。

>>法官释法
  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杨臻提醒,饲养人在享受宠物犬带来的精神陪伴与心灵慰藉的同时,也应当负担起宠物管理人的义务。本起不幸事件的发生与赵女士和余先生未严格遵守相关犬只管理规定有关。本案再次给养犬人士敲响了警钟,在今后饲养宠物犬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宠物犬的约束。文明养犬并非仅仅是一句口号,需要每一位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从自身做起,落实在实际行动中。

  宠物狗吓倒骑车人致骨折
“无接触伤害”赔偿19万余元
  牵了狗绳,也给狗打了疫苗,在狗惊吓路人致其受伤后,宠物主人需要担责吗?近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日,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狗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高女士认为,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尽到了义务,不同意赔偿。于是沈女士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
  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法官释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
  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北京晚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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