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  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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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朗读

淄博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王莉莉 通讯员 黄琳娜

  淄博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涉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淄博6月4日讯 今天,淄博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庭长张玉杰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被告人冯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CL5697号危险品运输车运输完烧火油后,驾车到敬仲镇广临饭店向运输罐内加水约2.3吨,通过行驶中加速减速晃动车身的方式,使罐内水与罐内约200公斤沉淀物混合,后将车内废液排放到临淄区北齐路齐陵段西侧雨排管线。2022年9月1日傍晚,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CL5697号危险品运输车运输完渣油后,驾车到敬仲镇广临饭店向运输罐内加水鸡1.5吨,通过行驶中加速减速晃动车身的方式,使罐内水与罐内约200公斤沉淀物混合,后将车内废液排放至临淄区北齐路齐陵段西侧排管线内。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排放的废液系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特征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1.被告人冯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禁止被告人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案例:被告人吕某某、关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上旬,被告人吕某某、关某某先后两次于凌晨到某村东侧林场内盗伐杨树40棵。经鉴定,被盗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7.828立方米,价值3131.2元。吕某某、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赔偿被害单位某苗木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裁判结果】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关某某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7.82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结合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及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关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被告人刘某、孙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为采挖风化砂销售获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孙某等人,雇用挖掘机、运输车辆,组织人员望风,擅自在沂源县大张庄镇、鲁村镇等地多次非法采挖风化砂,对外销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刘某因非法采矿分别于2021年3月1日、3月22日被行政处罚,但被告人刘某等人仍继续非法采挖风化砂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等人非法采挖风化砂销售价值约6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积极参与组织人员望风、代收风化砂销售款、代付看路费、机械费等,涉案金额6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7000余元。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刘某与他人非法采矿期间,为逃避执法部门监管,通过被告人孙某经微信转账给予沂源县某派出所协警财物共计人民币4.6万元,协警收受财物后,经被告人孙某向上述人员提供群众举报、执法巡查信息等帮助其逃避执法部门查处。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孙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主动退赔20000元;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刘某、孙某退赔参与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上缴国库。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黄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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