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等六部门 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 以强制报告的力量保护未成年的孩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5日发布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显示,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14名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最高检还建立了强制报告倒查机制,推行每案必查。 据介绍,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制报告发现案件9282件;2023年,发生在旅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同比下降30.9%。 最高检等六部门5日还发布了一批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中,酒店经营者、教师、医生等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有关情况后,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施暴者被绳之以法。 案例 1 (强制报告主体:住宿经营者) 男子带少女开房 宾馆老板发现异常报警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晚,李某某驾车至贵州省威宁县某乡镇时,路遇被害人赵某某(女,案发时12周岁)。李某某以送其回家为由将赵某某骗上车并载至偏僻小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又将赵某某带至某宾馆,欲开房再次对其实施性侵害。宾馆经营者樊某某在询问核对信息时发现赵某某神色异常,对李某某有抗拒、害怕反应,二人年龄差距大,身份关系可疑。樊某某将赵某某带进宾馆前台进行保护并立即报警。 2023年2月10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10日,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目前,住宿经营者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总体趋好,一些经营者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有效预防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住宿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住宿安全保护法律责任,积极履行询问核实义务,敏锐发现可疑情况,将强制报告制度和“五必须”规定落到实处。
案例 2 (强制报告主体:教育工作者) 一女生多处淤青怀疑其遭受侵害 校长发现后报案 基本案情: 杨某甲在妻子离家出走后独自抚养女儿杨某乙(案发时7周岁)。2018年至2022年,杨某甲因家庭琐事、学习教育等问题,长期采用掐拧、抽打等方式虐待杨某乙,致其双肘关节、右肱骨下段损伤。 2022年3月,杨某乙所在学校校长陈某某注意到杨某乙情绪异常,不爱参加体育活动,经仔细观察,发现杨某乙手臂活动受限、颈部多处瘀青。了解情况后,得知体伤系杨某甲殴打所致且伤情严重,随即报案。 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甲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9日,法院依法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2年3个月。 为保证杨某乙得到妥善安置保护,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对杨某乙开展了综合性的救助保护工作。街道派员陪同杨某乙前往省级医疗机构就医,并制定治疗方案,治疗、交通等费用由司法救助予以保障。政府部门将杨某乙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安置于区福利院临时照护,每月发放2100元生活补贴。教育部门协调转学事宜,将杨某乙转入福利院附近学校就读。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定期对杨某乙开展心理评估和疏导工作。杨某甲服刑期满后,社区将跟踪、监督其监护行为。 典型意义—— 保护遭受侵害和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发现问题只是第一步,有力有效地解决问题使未成年人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未成年人远离再次遭受侵害的风险。本案为学校强制报告后,各部门协同发力,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效、综合保护的典型案例。各地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过程中,不仅要重视责任主体报告责任的落实,还应重视报告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案例 3 (强制报告主体:医务人员) 失学低智少女去流产 医生怀疑其遭受性侵主动报告 基本案情: 姚某甲与姚某乙(案发时14周岁,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系同村村民。2022年6月,姚某甲趁姚某乙家中无人照看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2023年1月,姚某乙家人发现其怀孕,怀疑系姚某甲所为,遂找到姚某甲对质。姚某甲承认其强奸姚某乙的事实并赔偿8万余元,姚某乙家人同意不再追究姚某甲责任。后姚某乙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流产。 接诊医生发现姚某乙低龄怀孕且智力发育不正常,有遭受性侵害的可能,随即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报告。 2023年3月22日,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对姚某甲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18日,姚某甲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 医疗场所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线索的重要途径和渠道。本案中,医生在被害人家属反对的情况下,坚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提取、妥善保管生物检材等易灭失证据,对于及时揭露、有效惩治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近年来,社会大众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不断增强,但距离全社会普遍接纳、自觉遵守制度要求仍有差距。一些家庭在子女遭受侵害后不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更有一些监护侵害案件,家长极力隐瞒犯罪行为。各部门应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促进形成知晓报告、理解报告、支持报告的良好氛围,努力减少报告主体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时可能面临的人为阻碍。
案例 4 (强制报告主体:班主任、学校、乡政法委员) 女孩被继母虐待至行走不便 老师发现学生腿部烫伤立即上报 基本案情: 杨某甲与刘某离婚后与高某某同居。因杨某甲常年在外务工,其女儿杨某乙(案发时8周岁)跟随高某某生活。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高某某多次殴打、虐待杨某乙,造成轻微伤。 班主任董某某发现杨某乙行走不便,经仔细查看发现其腿部烫伤且全身多处陈旧性伤痕。董某某认为杨某乙可能遭受侵害,将该情况报告所在学校,学校报告至教育部门及乡政府,乡政法委员韩某某随即报案。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26日,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案发后,杨某甲不愿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而杨某乙时年仅八岁,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检察机关认定该案属于法定“被害人没有告诉能力”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建议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2023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案件办理期间,鉴于杨某甲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经征求杨某乙本人及其生母刘某意见,办案机关指导杨某甲签署变更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将杨某乙交由刘某抚养。 典型意义—— 教师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对未成年人异常情况的敏感性,及时发现报告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情况。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构成虐待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公诉案件办理。 案例 5 (强制报告主体:酒店工作人员) 男子与未成年少女以男女朋友关系住宿 酒店工作人员报警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21时许,胡某(男,案发时20周岁)和未成年人王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到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某酒店办理入住,酒店工作人员依法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联系方式及同住二人关系,胡某称其与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便借口还未吃饭带王某某快速离开,酒店工作人员立即将该可疑情况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民警接报后立即展开工作,及时找到胡某、王某某二人。经核实,王某某当天约胡某打游戏,结束后时间较晚,胡某提出两人在外开房过夜。了解上述情况后,民警迅速联系到王某某监护人将其接回,并对胡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因其行业特殊性,易被利用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住宿经营者严格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住宿经营场所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必须逐一查验入住人员信息,并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馆等住宿经营者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于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监督整改,对于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处罚追责。 据新华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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