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之所以被判赔偿,是因为他们不仅是共享单纯的经营者,还是生产者。从经营的立场上来讲,ofo的市场思路总体问题不大;从生产的角度来讲,ofo明知机械锁有缺陷却不去整改,最终被判赔偿,只能说是咎由自取。舆论普遍从经营角度替ofo喊冤,却忽视了他们也是生产者的这一角色,所以重情理而轻法理,出现了诸多争议。
□ 王继洋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小高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从情理上来讲,ofo似乎很无辜:他们明确规定不满12岁不准许骑共享单车,而且小高是通过破解机械锁密码非法获得了共享单车的使用权,然后没有按照交规骑行最终引发悲剧。这桩悲剧中,无论是大客车司机、小高一家还是ofo,都是输家。不过,舆论还是普遍认为ofo是最无辜的那一个。 从一审判决来看,有扩大产品责任缺陷的嫌疑——产品责任中的缺陷是使用缺陷,单车本身并不存在问题。毕竟,从情理上来说,不满12岁的孩子是不允许使用共享单车的,而且案件中孩子骑车的地方有危险,这危险与单车本身不存在必然关系。所以,这桩悲剧更多是受害人故意或者监护人过失。所以有网友举例质疑:如果我的自行车忘了上锁,或者用机械锁被熊孩子破解,那孩子要是出了事,我岂不是也要赔偿? 说实在话,我一开始也是这样的思路。但如果细读一审判决的内容,就会发觉这个事情从法理上来看,判决并不存在问题。记得ofo刚进入淄博的时候,本报也曾报道过其机械锁存在缺陷的问题。问题在于,这些缺陷在ofo进入淄博之前很可能就已经存在了,可是他们并没有整改。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ofo机械锁存在漏洞是打压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所以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ofo是不是明知锁的漏洞会导致不满12岁的人骑行还不进行整改”。 还有人举例如果自己的自行车如果也存在ofo机械锁那样的问题,会不会被索赔,这就有些多虑了。因为ofo之所以被判赔偿,是因为他们不仅是共享单纯的经营者,还是生产者。从经营的立场上来讲,ofo的市场思路总体问题不大;从生产的角度来讲,ofo明知机械锁有缺陷却不去整改,最终被判赔偿,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舆论普遍从经营角度替ofo喊冤,却忽视了他们也是生产者的这一角色,所以重情理而轻法理,出现了诸多争议。如果有人依然不明白ofo为什么被判赔偿,那我们不妨再举这样一个例子:河南的郑州曾经有个案子,说是两口子吵架,老婆一气之下放一瓶农药在老公面前,老公没想开喝了死了,最后老婆按故意杀人算的。 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直接导致悲剧结果,而在于老婆的行为会使老公陷入一种危险状态,老婆因为其先行行为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应为而不为故要负责任。同理,ofo由于其缺陷导致他人陷入危险的状态,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应为而不为,也要负责任。 以此为契机,我们希望其他共享单车企业都能引以为戒,不要用ofo式的小聪明去拓展市场。毕竟,只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企业才能得到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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