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9月27日讯 今天,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0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1日。 该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幼儿园等;养老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文化设施,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等;体育设施,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等;卫生健康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含托儿所)等;社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或社区服务中心(含居委会、综治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治安联防站或社区警务室、残疾人康复室)等;商业服务设施,社区商业网点(含超市、药店、洗衣店、美发店等)、便利店(菜店、日杂等)、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及其他;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等其他需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中的教育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项目建设;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确定建设时限,无规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独立占地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成,并按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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