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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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朗读
淄博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首要分子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淄博9月29日讯 今天,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常某仲为首要分子的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强奸、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其中,首要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制减刑。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淄博已宣判黑恶案件中首要分子量刑最重的案件,也是淄博市办理的性质最为恶劣的黑恶案件之一。
  庭审中,法院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常某仲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被告人常某仲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制减刑;对被告人杨某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郭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被告人宋某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仲自2016年7月份以来,积极参与李某梅(已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在李某梅的纠集下在临淄区雪宫街道办辖区内实施暴力拆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2017年年初,被告人常某仲纠集被告人杨某强、宋某程、郭某军及王某某(未成年,已判决)、边某某(未成年,已判决)等人成立“出警队”,该“出警队”经常纠集在一起,既参与李某梅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单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凤凰镇、稷下街道办事处、朱台镇等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常某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强、宋某程、郭某军及王某某、边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经过三天的远程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事实出示了大量证据,有理有据地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指控,特别是在被告人常某仲对指控的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全部不供述的情况下,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大量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指控,并紧紧围绕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答辩。同时,结合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法庭教育。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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