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  时局
3    4   
PDF 版
· 带薪休假再加10天 娃满3岁前爹妈都有份
4参见第****处理标记:[Article]时, 字段 [URLOtherPageNo] 在数据源中没有找到! ****版--****处理标记:[Article]时, 字段 [URLOtherPageName] 在数据源中没有找到! ****
     鲁中晨报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本版上一期 本版下一期 日历
鲁中晨报 主办      ;
第16版:  时局
3    4   
PDF 版
3上一篇:****处理标记:[Article]时,数据源为空。 ****  
4下一篇:****处理标记:[Article]时,数据源为空。 ****  
4参见第****处理标记:[Article]时, 字段 [URLOtherPageNo] 在数据源中没有找到! ****版--****处理标记:[Article]时, 字段 [URLOtherPageName] 在数据源中没有找到! ****  
2021/12/07
朗读

带薪休假再加10天 娃满3岁前爹妈都有份

广东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带薪休假再加10天 娃满3岁前爹妈都有份

  12月3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修正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修正草案)》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共删除25条,修改20条,增加20条,现为48条。重点修改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修改背景
条例“大改”
删除25条 修改20条 增加20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施行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在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群众的婚育观念转变、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上升、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数量减少,山东省整体生育水平呈明显下降趋势,因人口增速放缓导致的人口结构性矛盾逐渐凸显。”11月30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主任袭燕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说明。
  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以及相关配套措施。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袭燕表示,修订《条例》,使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尽快在山东省落地,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精神,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适应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改善人口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现实需要。
  
◎生育调节
删除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
再婚夫妻也可生三个子女

  关于生育调节方面,一是由“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适度放宽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二是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三是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了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将《条例》中涉及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予以删除。针对相关强制措施和保障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奖励与社会保障
增设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配偶陪产假“不少于十五日”

  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修正草案)》明确,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同时,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修正草案)》增加了“违反本条例,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以及相关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支持措施
新建城镇居住区
托育设施与住宅同步交用

  《条例(修正草案)》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学前教育机构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托育机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条例(修正草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和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等规定。

◎计划生育服务保障
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
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条例(修正草案)》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修正草案)》强化了对失独、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外,对住房困难的,还可以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增加了“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的规定。
  关于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方面,《条例(修正草案)》要求各级政府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
  《条例(修正草案)》提出,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对“两非”问题做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 相关链接
  各省花式鼓励生娃
  自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三十天护理假。
  11月26日,《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其中涉及多个假期,包括夫妻办理婚登除享受婚假外,增加7日假期;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增设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
  广东省、河南省都规定,在子女三周岁前,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湖南省除提出以上育儿假外,还提出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休假、补贴怎样落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0多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记者采访的多个家庭均对生育配套措施表示欢迎,与此同时,很多人对政策能否真正落地表示关切。
  黑龙江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曲文勇说,政策切实落地,要考虑企业付出的成本。各地不仅要监督休假制度执行,更重要的是构建一套合理的休假成本分担机制,让用人单位愿意支持休,婴幼儿父母敢于休。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黄小华建议,应抓好修改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效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动,促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针对个别地区已出台给二孩、三孩家庭逐月发放育儿补贴金的政策,专家认为,相关措施应量力而行、因地制宜。

  据齐鲁壹点、新华社、《大河报》等


发表评论   上一页 下一页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12/0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