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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朗读

携犬“闯禁地” 最高罚两百
《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16种违法行为将受罚
任灵芝 通讯员 毕庆云 张灿

  淄博4月9日讯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携犬出户束犬绳(链)长度超过二米和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城市公园、广场的范围……记者从4月8日召开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破解不文明养犬的顽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条例》。《条例》由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自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设7章54条,内容主要包括凝聚依法文明养犬共识、完善养犬监督管理体制、确立养犬区划管理制度、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细化依法文明养犬规范,规范收容留检和领养制、强化涉犬违法法律责任等。
  《条例》确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细化、压实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体系中。
  《条例》明确,淄博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划定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每户或每人限养一只犬。根据群众意见,对《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烈性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不受数量、种类限制。
  《条例》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规定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饲养犬只”等六种禁止性行为;对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如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两米的犬绳牵领等。
  此外,为解决流浪犬数量骤增、流浪犬扰民伤人等问题,《条例》明确了区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职责,建立政府主导的收容留检机制。同时,制定工作规范,妥善饲养收容的犬只,及时处置病犬。鼓励依法登记的犬类保护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依法收容犬只,并规定收容犬只不得用于繁殖和交易等活动。
  《条例》还强化了涉犬违法法律责任。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违法行为但未设处罚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法律责任。对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不办理犬只登记手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16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一年内因涉犬违法受到第三次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发布会上,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和淄博市城市管理局的负责人,分别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据介绍,公安机关将根据《条例》规定,查处携犬出户束犬绳(链)长度超过二米和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或者遗弃犬只,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违法行为;还将打造“一站式”养犬便民服务工作措施。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狂犬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将依托全市58家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同时可组织动物诊疗机构进社区,由社区组织养犬人就近为犬只进行集中免疫,最大限度方便养犬市民。
  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养犬管理的执法部门之一,将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巡查力度,对占道售犬,遛犬不即时清除犬粪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进行说服教育,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科学合理确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城市公园、广场的范围,并设立禁止犬只进入标志。违反规定强行携犬进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解读
精准回应市民养犬需求 
实现不同群体利益最优平衡

  在4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彪介绍了《条例》的特点。“非养犬人有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享有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养犬人有通过合法养犬满足情感需要的需求,犬只享有生存权和适度自由活动需求。”杨彪介绍,这部地方性法规精准回应市民养犬需求,充分考虑不文明养犬行为危害,统筹兼顾非养犬人、养犬人和犬只权益,合理设置权利义务,通过立法实现不同群体利益最优平衡。

解读一:
良法善治
守法违法成本双兼顾

  《条例》从立项到起草、修改、审议全过程,始终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立法智囊团队、非养犬人、养犬人、执法部门、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犬类保护组织、宠物诊疗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具有广泛且实质的立法知情权和参与权。
  注重降低民众守法成本,便于民众守法。如《条例》实施前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超数量非烈性犬,可以依法登记后继续饲养;推行网上办理养犬登记和便民设置集中免疫、登记站点;养犬登记未规定收取费用,避免由此导致可能产生的部分养犬人逃避登记或者弃养犬只。
  同时提高违法成本,力促民众自控自律。如对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只或者犬只超过限养数量、携犬出户不遵守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等行为明确违法后果;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设置处罚措施触及重要利益,确保违法制裁具有威慑力。

解读二:
养犬管理
推行“一站式”服务

  《条例》公布后,淄博将成立由淄博市公安局牵头,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进行集中办公,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信息登记,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查处违反犬只禁养、限养、圈养拴养规定,携犬出户束犬绳(链)长度超过二米和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或者遗弃犬只,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违法行为等职责。为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公安机关将适时开展集中整治,有效解决违规饲养烈性犬、扰民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公安机关将着力打造“一站式”养犬便民服务工作措施。一是推行犬只信息化登记管理。市公安局将筹建全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登记网上申请、核准、发证等智能化管理,为养犬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二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布设“一站式”服务点。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设定“一站式”免疫登记点或者指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宠物诊疗机构作为“一站式”犬只狂犬病免疫、登记点,对犬只开展免疫、登记工作。

解读三:
可进社区
为犬只集中免疫

  《条例》规定,淄博所有犬只都应当进行狂犬疫苗免疫,为方便养犬市民免疫接种,淄博市乡村振兴局将合理布点,方便养犬市民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依托全市58家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同时可组织动物诊疗机构进社区,由社区组织养犬人就近为犬只进行集中免疫,最大限度方便养犬市民。为切实做好农村养犬的免疫,将组织动物诊疗机构组成下乡免疫服务队,由各乡镇组织各村养犬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对犬只进行集中免疫。
  同时,《条例》设置了罚则,对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承担农业行政处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四:
“亮标”场所
对遛狗行为说不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将科学合理确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城市公园、广场的范围,设立禁止犬只进入标志。例如综合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等,对于这些城市公园将设立禁止犬只进入标志。对于其他城市公园、广场,将广泛征集市民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确定是否禁止进入。
  加强对设立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对于强行违法携犬进入的,依法进行查处。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军用、警用、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允许犬只进入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对于携犬进入的,提醒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二米的犬绳(链)牵领,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随身携带工具,即时清除犬粪。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由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本版稿件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毕庆云 张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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